11月17日,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的家属将一面印有“持正办案明法理,耐心待民暖人心”的锦旗送到崇阳县法院。锦旗背后不仅承载着当事人的衷心感谢,更藏着一段因“侥幸”心理引发的交通安全警示故事,为每一位交通参与者敲响了警钟。
案情简介
未买保险、无证驾驶,看似“小事”,最终酿成了无法挽回的事故。
2024年章某无证驾驶未投保二轮摩托车行驶时因采取措施不当导致摩托车倒地往前滑行,将骑行二轮自行车的徐某撞倒,造成徐某、章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崇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无责任。徐某受伤后辗转多地医院住院治疗共计262天,至今仍在住院治疗中。2025年,经司法鉴定徐某伤残程度评定一级伤残,一级护理依赖,护理期限暂定2年。章某也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人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双方当事人就赔偿达不成一致意见,徐某诉至法院。因治疗花费巨大,徐某家人为了照顾徐某已身心俱疲,而章某仍在服刑。承办法官积极调解沟通,耐心释法明理,明确章某作为事故全责方,且车辆未依法投保,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双方均服判息诉,章某表示服刑完毕后将努力偿还剩余赔偿款。
法官提醒
安全出行,法律是不可逾越的底线,也是生命安全的重要保障。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源于一时的侥幸心理,这场看似意外的事故,实则源于章某漠视法律的侥幸 —— 既未取得驾驶资格,又未履行车辆投保义务,本应是便捷代步工具的摩托车,却让双方当事人双双卷入噩梦。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是法定义务,持证驾驶是基本准则,遵守交通法规,依法规范出行,不仅是法律的硬性要求,也是对自己负责和对他人生命的尊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索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