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在崇阳县法院打击“拒执”高压态势下,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赵某主动来到崇阳县法院,在法院主持下,与申请人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17万元。
案情回顾
2020年,被执行人赵某及其名下公司因多起债务纠纷,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崇阳县法院依法向赵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然而,赵某始终无动于衷,躲匿各处。为维护司法权威,督促其履行义务,崇阳县法院依法对其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等强制执行措施,明令禁止其乘坐飞机、高铁,入住星级酒店,购买不动产等多类高消费及非生活必需消费行为。
赵某在被限制高消费后,在无法使用身份证购买机票的情况下,转而使用护照,他自以为发现“漏洞”,在短短数月内,先后5次购买机票并乘坐飞机,往返于多个城市,从事个人事务,殊不知其行为已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崇阳县法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迅速精准地掌握了赵某违规乘机的铁证。面对其公然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于2025年10月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并再次发出《督促履行通知书》,给予其最后履行机会。
然而,赵某依旧对警告和督促置若罔闻,拒不履行。其行为已从单纯的逃避债务,升级为对司法秩序的公然蔑视和破坏。崇阳县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多次违规购买机票,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严厉惩处此类犯罪行为,遂将赵某的犯罪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当赵某得知自己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侦查,即将面临的是“牢狱之灾”而非简单的罚款或拘留时,赵某才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拒不执行的严重后果。
在打击“拒执罪”的强大威慑下,赵某的态度发生根本性转变,从过去的“躲猫猫”变为“主动上门”。2025年11月14日,他主动来到崇阳县法院,诚恳承认错误,并表示愿意积极履行义务。最终,在执行干警的主持下,赵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一次性支付现金17万元,剩余款项制定了可行的还款计划,案件得到实质性推进。
法律科普:哪些情形下会被限制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通常而言,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的,即有可能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红线警示:哪些行为会违反限制消费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后果明确: 违反限高令有什么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履行裁判文书是不可推卸的法律义务,它承载着司法权威与公平正义,当裁判文书生效,即意味着法律已作出明确裁判,应主动配合执行,及时履行应尽的责任。否则,不仅损害个人信用、影响正常生活,还会面临法律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