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
是公民的法定义务。
拒不履行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
然而,一些被执行人契约意识和法治观念淡泊,
导致胜诉当事人权益难以兑现,
也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端午节假期,崇阳县法院执行局抓住被执行人返乡过节的有利时机,开展集中执行行动,有力兑现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一)
2020年5月,青山镇某村村民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该镇村民汪某所骑自行车在某驾校路段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汪某患脑挫伤后综合征,伤残程度八级,公安机关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负全责。双方诉至崇阳县法院,该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张某支付汪某各项损失358000元。法院判决生效后,张某未积极履行给付义务,汪某遂向崇阳县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受理后,经执行局干警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无稳定工作,履行能力不强,且目前在外省打工,承办法官并未就此放弃,多次与张某及其家属沟通协调,敦促其积极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调解会现场
端午节前夕,该院执行局得知张某将返乡过节的信息后,高度重视,为确保执行行动取得实效,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执行措施,邀约青山镇政府相关负责人、司法所负责人、双方当事人所在村党支部书记共同参与调解。6月3日,在该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和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上签字
案件详情(二)
2015年11月,村民老游在村民老胡家为其贴房屋外墙砖过程中,因跳板断裂坠地摔伤。双方诉至崇阳县法院,该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老胡赔偿老游各项损失53000元,老胡在赔付36000元后,尚余17000元未履行给付义务。
▲双方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上签字
恰逢端午佳节老胡返乡过节,该院承办法官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下一步,该院执行局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持续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坚决打击逃避执行行为,穷尽一切措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供稿 刘 彪
编辑 谢承威
审核 吴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