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军、魏娟:
本院受理程正付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天城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