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朝阳: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金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判决准予高金娥与你离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17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天城法庭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