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犯拒不接受社会矫正崇阳县法院裁定收监执

2017-09-18 14:32
来源: 崇法
作者: 崇法

被崇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缓刑的吴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不到社区矫正部门报到接受社区矫正。9月15日,崇阳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2016年6月17日,吴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崇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7月11日至2018年7月10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吴某不按规定到社区矫正部门报到,拒不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活动。因吴某电话停机,社区矫正部门无法联系,崇阳县司法局天城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吴某所在村干部多次联系吴某家属寻找其下落未果。崇阳县司法局2017年8月17日书面建议崇阳县人民法院撤销罪犯吴某的缓刑。

崇阳县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罪犯吴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法律规定,拒不接受社区矫正,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崇阳县司法局建议撤销罪犯吴某的缓刑,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