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时隔六年,他们终于达成了调解......

2024-07-09 11:47
来源: 崇法

近日,崇阳县法院青山人民法庭联合青山镇政府、派出所、司法所、村委会,以诉前调解的方式妥善化解一起涉未成年人且金额较大的人身损害纠纷,做到案了事结人和,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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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办坏事,幼童眼失明

“不好了,你女儿小琪出事了!”2018年6月,在武汉务工的崇阳人赵某在电话中收到了来自老家的噩耗,“小琪眼睛受伤严重,可能要失明!”

2015年,崇阳县青山镇某村村民赵某生下了一个活泼可爱的女婴小琪,一家三口其乐融融。迫于生计,不久后赵某和丈夫离开家乡前去武汉务工。为了安顿好小琪,赵某以按月支付劳务报酬的方式委托同村的王大娘帮忙照顾。虽然缺少父母在身边陪伴,但小琪在家乡也并不算孤单,因为王大娘的邻居李叔的小孩与小琪年纪相仿,李叔也经常带着小琪与自家小孩一同玩耍,一切都是那么平淡美好。

然而,造化弄人。2018年6月,正是一年李子成熟时,李叔在没有告知王大娘的情况下,带着小琪及自家小孩骑上电动摩托车去摘李子。到达李子园后,李叔将车停在路边未熄火,李叔想将小琪抱下车时,仅3岁的小琪不慎抓住了油门把手,未熄火的电动摩托车猛地向前冲去,小琪由于惯性向后摔下车。更加不幸的是,摔倒过程中小琪被路边的李子树树枝刮伤左眼眼球,伤势较重,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为伤残八级(左眼近乎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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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不一致,争执上法庭

事情发生后,经村委会、乡绅乡贤代表等多方多次调解,涉案当事人曾口头达成协议:由王大娘赔偿小琪因人身损害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合计20万元,李叔赔偿22万元。签字时,李叔却表示不认可该协议,并拒绝签字。

2024年,因多次交涉赔偿金额无果,赵某将王大娘、李叔诉至崇阳县法院青山人民法庭,请求判决赔偿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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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齐参与,倾力促调解

受理该案后,青山人民法庭庭长叶文华多次到青山镇某村走访当事人、村委会以及调解参与者,以完全了解案件详情。

2024年1月,在法庭组织下,青山镇政府、人民调解委员会、派出所、司法所,某村村委会干部及当事人在某村村委会进行第一次诉前调解。

“没看好孩子,我有责任,我也愿意赔偿,但是我都七十岁了,老伴身体也不好,家里也没钱,只能赔11.5万元。”调解过程中,王大娘表示愿意自身能够负担的范围内积极赔偿······

“我是好心办了坏事,已经赔钱了,现在又叫我赔。”李叔认为其本为好意施惠,意外事故发生其有一定责任,但事故发生后已赔偿了11万元,不愿意再赔钱·····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青山人民法庭与当事人约定再次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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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复走访,权益终保障

在随后的3个月时间里,法庭干警多次到李叔、王大娘家上门走访协调,并通过当事人所在村村委会与当事人沟通,陆续开展了三次调解。在多方努力下,当事人就小琪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由王大娘赔偿小琪12.5万元,由李叔赔偿小琪15万元,赵某、李叔、王大娘一一签字后当场向法庭申请了司法确认。最终,一起跨时六年的涉未成年人身损害纠纷,通过崇阳县法院诉前调解程序得以妥善化解,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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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理:该案中的意外事故造成未成年人左眼失明,对其人身以及精神方面均造成了非常不利的影响,系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民事赔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对监护人的职责作出了规定,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王大娘与小琪父母系委托关系,委托监护是监护关系的一种,是指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的情况,王大娘作为该案未成年小琪委托监护的受托人,其对小琪监护失责,存在过错,应对其人身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李叔作为共同侵权人,其临时监护失责,存在过错,损害结果的发生与侵权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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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情:谁都不愿意看到该案中的意外事故发生,但在事故已然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后,基于对未成年人的倾斜保护,当未成年人的人身以及财产安全被危及,我们应该首先保障受损害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合理限度内给予相应的赔偿。同时,成年人在照顾未成年人时亦应格外注意:责任与我们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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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