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崇阳县法院、公安局、民政局联合出台《婚姻信息交换和共享工作机制》,实现诉讼离婚与登记离婚信息、户籍登记信息等实时共享,有效打通法院与公安、民政部门诉讼离婚与登记离婚信息、户籍登记信息之间的“壁垒”。
法院和公安机关、民政部门为何需要共享数据?
彼此之间存在怎样的信息壁垒?
“壁垒”又会引起什么矛盾纠纷?
以一起真实的案件为例。
2024年,崇阳县法院白霓人民法庭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尧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时,查明沈某与尧某相亲过程中,沈某向尧某出示户口本,以证明其婚姻状况为未婚,尧某遂与沈某建立恋爱关系、订婚并开始同居生活。同居一年后,在两人进行结婚登记时,沈某向尧某坦白其曾有过婚史并与前妻生育一女,尧某无法接受这一事实,随后坚持要求解除婚约。沈某见挽回无望,带亲属前往尧某家中要求返还彩礼,引发双方家庭之间的矛盾纠纷。沈某隐瞒婚史与子女生育情况,尧某因沈某户口本信息登记不实产生误判,双方订立婚约均有较大支出,在亲友中已经形成一定影响。尧某知情后要求解除婚约,不仅本人在感情上受到伤害,而且引发双方及两个家庭间的矛盾纠纷并产生讼争。纠纷化解后,白霓人民法庭对百件离婚案件开展判后婚姻信息变更查看,发现其中有17名当事人在起诉离婚时,其户籍登记的婚姻信息栏显示为未婚,离婚裁判文书生效后,户籍登记的婚姻信息栏显示为已婚的有52人,另有11人仍显示为未婚。婚姻信息作为公民个人重要信息,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以往,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如需查询当事人婚姻信息,需要开具介绍信找民政部门查询,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也因数据平台更新不及时、不全面,导致系统获取当事人婚姻状态与实际情况不符。这不仅给公民个人办理业务带来不便,还影响机关行政效能和法院审执质效,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当事人的“跑累”“问累”,甚至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实施非法行为,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加强婚姻信息管理,白霓人民法庭起草《崇阳县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婚姻信息登记管理的司法建议书》。2024年11月15日,崇阳县法院向县公安局、民政局发出该司法建议,建议建立婚姻信息交换和共享工作机制,并积极推动三方联合机制的制定。


2024年12月30日,崇阳县法院、公安局、民政局联合出台《婚姻信息交换和共享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高效运转、有机衔接、全面备案、便捷利民的婚姻信息共享制度,合理配置行政和司法资源,提升政务服务效能,维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婚姻信息交换和共享工作机制》明确,三部门将建立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诉讼离婚信息、登记离婚信息和户籍登记信息等的实时共享。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可依法查询相关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信息;公安机关在办理户籍登记、出入境管理等业务时,可依法核查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民政局根据法院的案件信息可及时获取当事人的相关司法信息,有效避免重婚、骗婚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婚姻信息交换和共享工作机制》要求,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在收到法院相关案件信息后,及时进行存档登记,确保婚姻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县公安局户政大队将根据县法院的案件信息、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变更信息,及时依法变更户籍登记信息,确保公民户籍信息与婚姻信息一致;县法院、县公安局与县民政局将共同推动婚姻登记信息、案件信息、公民户籍信息联动互通工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数据安全、高效传输,确保公民婚姻信息及时有效共享。《婚姻信息交换和共享工作机制》2025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崇阳县法院已向县公安局、民政局抄送生效离婚判决47份,通过信息共享,打破部门间信息壁垒,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率,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婚姻信息变更登记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