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同居后分手,彩礼要不要还?近日,崇阳县法院石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依法判决返还彩礼8万元及金器。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大强与小美经人介绍相识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同年11月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23年1月,在双方父母的主持下,二人按农村习俗在小美家完成订婚。大强为小美购买金器5件,并向小美支付了彩礼20万元。在共同生活期间,小美经检查为宫外孕后终止妊娠,医院诊断建议小美定期复查。2023年7月,小美与大强及其家人发生争执后独自回到老家休养,后双方又因其他问题发生矛盾,大强向小美表示有退婚意愿。2024年,大强向崇阳县法院石城人民法庭起诉,要求小美及其父母偿还彩礼20万元及金器。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既对应当退还彩礼的情形做了相应规定,又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即是否应当退还彩礼要结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双方为维系婚姻所做的努力、双方对于离婚的过错程度等具体情况,综合公平原则加以考量。
本案中,双方订婚后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小美宫外孕后终止妊娠,大强在小美康复期内主动取消婚姻,小美术后续需要定期复查。同时参照当地的经济水平,给付如此数额的彩礼势必会对大强的家庭经济状况产生一定影响。结合民风民俗,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实际使用及女方孕育等客观情况,确定由小美及其父母返还大强彩礼8万元和金器。
宣判后,双方未上诉。小美主动到石城人民法庭履行了返还彩礼及金器义务。
法官说法
彩礼又称聘礼,是一方及其亲属出于结婚的目的而赠与另一方的财物。彩礼给付的目的是为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是为持续稳定长期共同生活,并形成法律上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新法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