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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
违规贷款违规审 枉法裁判害煞人
问题类型:
建议
【信件内容】
——关于崇阳县法院个别法官枉法裁判的上访信 一位信用合作社主任,因为利益输送的思想动因,串通当事人冒用他人名义违规贷款;一位头顶国徽的法官大人,在没有传唤当事人到庭的情况下缺席判决并冻结当事人财产十万元,认定虚假证据并作出错误判决,致使当事人背着被告人的身份含冤九泉。都说要依法治国,不曾想就是有人热衷于非法治国,都说以法律为准绳,不曾想就是有人热衷于拿法律当跳绳。 一、发现这份荒诞不经的判决书的经过 2020年5月的一天,在清理我亡夫遗物的时候,偶尔发现了一份2011年1月10日的《民事判决书》,这份文号为(2011)崇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我与亡夫沈录新返还原告崇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11,700元,该判决书所采用的主要证据是:2007年6月22日,原被告订立的借款合同及附件证明,原被告订立借款合同及二被告身份情况;2007年6月22日二被告出具的借款10万元的借据,证明二被告立据借款10万元。 因为事出蹊跷,我托人查阅了相关资料,发现崇阳县法院《民事判决书》所采信的借款合同以及借据均系他人冒用本人签名捺印,是为虚假证据。 二、诉讼程序不合法是导致采信虚假证据的根本原因 崇阳县法院在开庭审判此案之前,从未通知本人到庭参加诉讼,从而错失了庭审举证、质证程序,这种缺席庭审、缺席判决的错误做法,直接导致了法院认定错误事实,采信虚假证据。 三、事情的原委 2007年6月的一天,我亡夫沈录新的哥哥沈五星向我夫妻二人借用身份证,碍于情面,我夫妻二人将身份证借给了沈五星。虽然沈五星经常向我们表示他与信用合作联社的主任姜功平私交甚好,但我们并不知晓他借身份证的目的是冒名贷款,在崇阳县信用合作联社签订借款合同以及冒名立借据的情况我夫妻二人并不知情,也从未默认这种违法行为。 四、要求 强烈要求上级机关对崇阳县法院违法审判所作出的错误判决予以撤销,并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追究崇阳县信用合作联社有关责任人员违规冒名贷款的法律责任,还我应有的清白。 上访人:陈白华 电话:15335956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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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陈白华
发信时间:
2021/10/20 13:41:23
【信件回复】
信件已转交给“崇阳县人民法院”处理,请等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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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1/10/28 16:01:40
【信件回复】
陈白华: 关于你因不服本院(2011)崇民初字0048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的信访函件已收悉,本着对当事人认真负责的精神,特此派员对本案审理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回复如下: 一、你在信访函件中声称对本案不知情,但又提到是在整理亡夫遗物时发现的该判决,也就意味着你丈夫对此事是知情的。 二、经翻阅原审案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开庭传票、财产保全裁定均送达至沈录新位于仪表路太阳雨太阳能门店,你本人收到文书但拒绝签字。无故缺席庭审视为放弃应诉权利,本院缺席判决,并无不当。本案判决之后,于2011年1月13日将判决书送达,你本人已于送达回证签名。你来信所的反映与事实不符。 以上回复,希望你予以理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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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崇阳县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1/11/4 10:3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