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法院:采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当庭和解

2022-02-23 10:09
来源: 崇法

2月22日,崇阳县法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采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了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并促成双方当事人当庭和解,有效减轻群众诉累,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深入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2021年1月,崇阳人王某与湖北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的商品房,并约定了房屋交付期限。后该公司因疫情影响施工进度,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向王某交付房屋。2022年1月20日,王某将该公司诉至崇阳县法院,要求该公司交付房屋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该院开发区人民法庭收到该案后,承办法官经阅卷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情形,决定对该案采用普通程序独任制方式审理。开庭前,办案人员提前向双方当事人依法告知了诉讼程序及适用依据,保障了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庭审中,采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免去了一审普通程序案件选择合议庭成员、合议庭庭前准备、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庭后合议等程序性事项,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此次庭审仅持续了二十分钟左右。庭审结束后,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耐心释法明理,最终双方经过协商沟通,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至此,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通过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的方式及时得到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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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出如下修改: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供稿:康天琪

编辑:吴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