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崇阳县法院天城人民法庭向一起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和《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督促监护人积极履行家庭教育中的主体责任,护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2024年6月,天城人民法庭在审理一起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被害人小花的父亲已经去世,母亲下落不明,平时由爷爷照顾其生活。因其爷爷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没有尽到充分的教育、管教、保护义务,特别是对被害人的心理健康和生活成长未给予足够的关怀和关注,导致未成年人被害人与他人早恋被性侵,给被害人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 为此,法庭依法向被害人的爷爷发出了《家庭教育令》和《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对其进行家庭教育指导,责令其及时了解被害人的学习生活情况和情感需求,积极履行对被害人抚养教育等监护职责。同时,承办女法官和心理咨询师对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治愈心灵创伤,早日走出心理阴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父母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予以训诫并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法官寄语: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良好的家庭教育是一个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希望每一位家长切实承担起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用爱筑起最温暖的港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