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崇阳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方某、邓某涉嫌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案。
崇阳县检察院起诉指控,2022年2月被告人方某由崇阳县去上海市务工,2022年3月上海市爆发新冠肺炎疫情,3月12日,被告人邓某经与方某商量,驾车来到上海市某区接到方某后于3月15日返回崇阳县。两人从上海疫情中高风险地区返回崇阳后,刻意隐瞒上海旅居史,未按当地防疫规定向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的村(社区)主动报备,后在崇阳县、咸宁市咸安区等地流动,多次与朋友聚餐。
2022年3月23日,方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造成多人被隔离医学观察,县城全员进行核酸检测,多处被采取临时管制措施,产生了疫情传播严重风险。
崇阳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方某和邓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有传播甲类传染病严重危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邓某认罪认罚。
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法庭向被告人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认真审查了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充分听取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和被告人最后陈述,依法保护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家属和媒体记者旁听案件庭审。
该案将择期宣判。
【普法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4项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方某和邓某不主动报告疫情中高风险地区行程史、不履行相关防控措施,产生了疫情传播严重风险,涉嫌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法官提醒:面对疫情,每个人都应当遵纪守法,积极配合相关防控措施,切不可心存侥幸,对国家法律政策置若罔闻。在明知政府从严防治要求的情况下,拒绝执行防控措施,这不仅是对自己和他人健康安全的不负责,也是违法犯罪行为,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通讯员:陈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