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人民法院科技法庭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2015-11-03 08:36

 

第一条 为保证本院科技法庭设备的正常运用,充分发挥科技法庭的功能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法庭是借助于现代数字信息技术的高科技装备,通过扩展、延伸传统审判法庭的功能,适应新的庭审需求,为强化庭审效果、提高庭审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

第三条 科技法庭系统是专门针对法院审判业务而设计,主要用于实现庭审现场视听资料的实时采集、证据展示、数字存储、网络直播、笔录校对等功能。

第四条 信息化管理办公室负责本院科技法庭系统运行、操作培训及其它应用方面的技术维护工作。

第五条 各审判业务庭庭长是设备管理第一责任人,要指定专人负责科技法庭日常使用与管理工作,如出现设备故障应及时联系信息化管理办公室,由信息化管理办公室技术人员负责处理,严禁其他人员擅自拆卸相关硬件设备自行修理。

第六条 信息化管理办公室技术人员应及时处理科技法庭设备故障,因故不能立即处理的,及时上报相关领导。

第七条 信息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科技法庭后台设备的管理与数据存储处理工作。

第八条 所有案件的开庭审理,一律在科技法庭进行,并对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除休庭和不宜录像的调解活动外,录音录像不得间断。

第九条 审判长驾驭好庭审活动的同时,应关注录音录像设备的使用情况,及时提醒、纠正录音录像设备不当使用行为,严肃法庭纪律,防止外界干扰,保证录音录像质量。庭审结束后,书记员应当将庭审录音录像刻录为光盘入卷。

第十条 科技法庭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操作规范,严格按使用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设备的相关应用。严禁违反操作流程对设备进行强行开关机等行为;严禁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擅自操作设备,防止造成设备损坏。

第十一条 为保证科技法庭网络系统的安全,应使用内网进行存储、转存或传输。严禁将科技法庭设备连接外网使用,严禁随意使用其它移动存储介质或将存储介质在内、外网交叉使用。

第十二条 严禁在科技法庭系统中安装其它应用软件,严禁卸载科技法庭系统应用软件。

第十三条 使用人应爱护科技法庭设备,保持科技法庭(包括设备)干静、整洁,庭审结束后及时按操作规范关闭相关设备,并做好防尘、防雷、防水、防火、防盗等安全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 庭长和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定期对科技法庭进行检查,违反上述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视情况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5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