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转账时转错账户,
钱能要回吗?
对方拒不返还,
又该怎么办?
近日,崇阳县法院
网上开庭审结了一起因当事人疏忽误转货款、
他人拒不返还
而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2日,襄阳某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方某通过手机银行向襄阳某食品公司支付货款时,因该食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姓名与之前和方某有过生意往来的赵某明仅一字之差,疏忽大意的方某误将货款28938元转入赵某明的银行账户。第二天,方某经商贸公司员工提醒后才发现转错货款,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和多次联系赵某明要求返还误转款项,赵某明均置之不理。方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赵某明告至崇阳县法院。
△天城人民法庭网上开庭审理该案
该院天城人民法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近期疫情形势和当事人方某来回襄阳、崇阳路途较远等情况,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决定通过网上开庭方式审理该案。
△方某在云上法庭参加诉讼
庭审当天,赵某明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到庭参加诉讼,方某通过云上法庭提交了证据,证实自己汇错款受有损失而赵某因此得利的事实。
△法官助理记录庭审笔录
法院经审理查明,账号为6228****5278的户名赵某明确系本案被告,赵某明在取出方某误转的款项28938元后,注销了该银行账户。方某因误转款受有财产损失,赵某明没有法律根据而受有财产利益,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赵某明向方某返还不当得利28938元。
法官说法
天上不会掉“馅儿饼”,没有合法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都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手机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转账方式因便捷、安全等特点备受大家青睐,但同时也隐藏着一些风险,大家在转账时都应谨慎待之,仔细核对转账对象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避免因操作失误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遇到他人误转款的情形,也应当秉持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主动归还钱财,避免引发纠纷。
缺席判决的法律效力与对庭判决的法律效力相同。作为民事案件的被告,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切记要积极应诉和按时参加诉讼,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各项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供稿|丁金静
编辑|吴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