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金融债权案件执行方式

2014-04-20 20:19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近年来,涉及金融债权的执行案件及执行标的额呈现持续上升趋势。在“执行难”的大环境下,金融案件的执行更是难中之难。积极探索涉金融债权案件的执行方式,加强执行方式的完善与创新,提高执行效率,对于保障金融债权的有效实现,推动与金融机构的查控合作,防范金融风险和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作为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金融债权案件时,应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具体案件中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和有无逃避执行等情形,因案制宜采取相应的执行方式。
  
  一、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抗拒、规避执行的执行方式。
  
  (一)通过集中“曝光”,借助舆论压力促进执行。对于具有履行金融债务能力,经法院催收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或用其他方式规避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可以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报纸、广播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公布为“老赖”予以曝光,同时对其赖账金额等情况一并予以公告。
  
  (二)善用执行联席会议机制。与具有相关职权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紧密合作,形成合力,对于金融案件被执行人采取多头开户、隐匿或转移财产拒不履行或逃避履行金融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执行案件的实际需要,利用银行、税务、工商、公安等相关单位的职能渠道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三)采用搜查、拘留等强制手段。对有履行能力不积极配合执行的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并做好舆论宣传,以达到执行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健全威慑机制促进执行。人民法院执行金融债权案件时,对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的依法采取搜查的方法执行。一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金融债务期限已经届满;二是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金融债务义务;三是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有隐匿财产的行为。对有履行能力而抗拒执行,转移、隐瞒财产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一经查实,坚决依法采取强制手段,对情节严重的依法拘留被执行人或执行人的法人代表等相关责任人,情节特别严重且构成拒执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做好正面宣传,形成较强的威慑力,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四)被执行人为企业等经营机构的,利用专业审计机构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及时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在执行金融案件中,可以依法委托审计部门或借用社会审计力量,运用社会审计监督的制度和方法,结合法律规定的执行调查措施,对被执行人(金融债务人)的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权益等进行强制审查、统计,及时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予以强制执行。
  
  (五)落实反规避执行的相关规定,利用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促使其履行义务。执行法院对恶意欠债不还的被执行人(金融债务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在金融债务没有清偿完毕之前不得进行超过当地生活标准的高消费活动,如:抽高档烟、喝高档酒,使用乘坐小轿车、到娱乐场所消费等。对限制高消费的金融案件被执行人,法院将其名字和相关情况在其住所地有关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公布,请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监督举报。
  
  二、被执行人属于暂无履行金融债务能力的困难企业的执行方式
  
  (一)分期履行。在执行金融债权案件中,对于被执行人是经营状况暂时困难的企业,或暂无偿还金融债务能力但产品适销有市场的企业,可以通过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分期执行,如需要采取强制手段的,也要以保障被执行企业生存经营为原则。这样,既可以保证被执行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渡过暂时的困难,增强其偿还金融债务的能力。同时也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金融债权的实现,更有效地维护金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代位执行。在金融债权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现有财产不能清偿到期金融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在履行期限内不履行的,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三)以资抵债,返租经营。在执行程序中可以将被执行人(困难企业)固定资产中的不动产委托评估部门评估作价后折抵债权,不动产所有权归债权人所有,然后由债权人将该不动产返租给债务人经营的执行方式。抵债返租这种以困难企业的不动产变现抵债的方式有利于金融债权的实现。
  
  (四)以物抵债。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负有给付债款义务的被执行人不能偿付到期债务时,用其享有所有权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交付给由当事人双方协商选择的或法院指定的评估拍卖机构进行评估拍卖,拍卖所得款项交付给债权人,以抵其所欠的债务。对于金融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企业逾期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账上无钱而有财物可供执行或账上虽有钱但不足以执行的,为使执行得以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物抵债、拍卖执行的方式。
  
  (五)债权转股权。将其所享有的合法债权依法转变为对债务人的投资,增加债务人的注册资本的行为。它是债权人自愿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折资入股,成为债务人股东的法律行为,其包括债权的消灭和股权的产生两种法律行为。债转股既是化解银行不良资产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法院在执行金融案件中,解决被执行企业无力偿还金融债务的一种执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