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人民法院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职能分工

2015-01-30 16:23
来源: 崇法

 

单 位

职 能 分 工

人民

法庭

1、负责应由该庭审理案件的审查立案工作;

2、审理案件的范围:(1)人格权纠纷中标的额20万元以下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人格权纠纷中的婚姻自主权纠纷、人身自由权纠纷;

(3)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

(4)物权保护纠纷中的返还原物纠纷、排除妨害纠纷、消除危险纠纷、恢复原状纠纷、标的额20万元以下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5)所有权纠纷中的遗失物返还纠纷、漂流物返还纠纷、埋藏物返还纠纷、隐藏物返还纠纷、相邻关系纠纷;

(6)占有保护纠纷中的占有物返还纠纷、占有排除妨害纠纷、占有消除危险纠纷、标的额20万元以下的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7)标的额20万元以下的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赠与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民间借贷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8)侵权责任纠纷中标的额20万元以下的监护人责任纠纷、用人单位责任纠纷、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高度危险责任纠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

(9)适用督促程序案件;

(10)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11)在审案件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案件、在审案件申请诉中证据保全案件;

(12)在审案件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案件、在审案件申请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案件;

(13)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民一庭 8、被告不在同一人民法庭辖区的人格权纠纷、赡养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继承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除外);

9、院领导调剂的案件。

  民二庭

 

1、标的额20万元以上的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赠与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民间借贷纠纷及其它非由人民法庭审理的合同纠纷(包括无具体诉讼标的额的合同纠纷);

2、不当得利纠纷;

3、无因管理纠纷;

4、在审案件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案件、在审案件申请诉中证据保全案件;

5、在审案件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案件、在审案件申请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案件;

6、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7、人民法庭不宜审理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为被告的合同纠纷;

8、被告不在同一人民法庭辖区的合同纠纷;

9、已受理在办的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10、院领导调剂的案件。

  民三庭

1、不动产登记纠纷;

2、物权保护纠纷中的物权确认纠纷,修理、重做、更换纠纷,标的额20万元以上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所有权纠纷中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业主撤销权纠纷、业主知情权纠纷、共有纠纷;

4、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

5、占有保护纠纷中标的额20万元以上的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6、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合伙企业纠纷;

7、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8、证劵纠纷,期货交易纠纷,信托纠纷;

9、保险纠纷;

10、票据纠纷,信用证纠纷;

11、标的额20万元以上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12、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民三庭13、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中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

1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15、在审案件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案件、在审案件申请诉中证据保全案件;

16、在审案件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案件、在审案件申请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案件;

17、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18、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19、人民法庭不宜审理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为被告的物权保护纠纷、所有权纠纷、占有保护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被告不在同一人民法庭辖区的物权保护纠纷、所有权纠纷、占有保护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1、院领导调剂的案件。

 刑  庭

1、负责被告人为成年人和单位的刑事公诉案件的立案初步审查和审理;

    2、负责被告人为成年人且已经本院决定逮捕的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

  少刑庭

1、负责被告人为未成年人的刑事公诉案件的立案初步审查和审理;

2、负责被告人为未成年人且已经本院决定逮捕的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

3、院领导调剂的刑事公诉案件的立案初步审查和审理。

 

  行政庭

1、负责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立案初步审查;

2、对所立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作出裁定。

3、负责对经审查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作出裁定;

 

  审监庭

1、审理当事人申请再审和刑事申诉的案件;

2、审理本院决定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3、对发回重审案件、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审理。

4、对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执行局

1、负责全院的执行管理工作;

2、负责执行院机关业务庭和清收办审结案件的执行;

3、负责人民法庭审结的被执行人在外省外县的案件的执行;

4、负责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文书及上级法院指定执行、外地法院移送执行的案件。

计 生

 合议庭

负责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的执行。

清收办

1、审理崇阳县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提起诉讼的借款合同纠纷;

2、负责崇阳县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诉前保全案件;

3、在审案件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案件、在审案件申请诉中证据保全案件。

立案庭

1、负责应由院机关业务庭、清收办审理的案件和应由执行局执行案件的审查立案;

2、监督人民法庭的审查立案工作,对立案不当的情形进行调整;

3、负责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和刑事申诉的审查立案;

4、对本院决定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5、负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崇阳县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诉前保全案件除外);

6、负责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案件、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案件;

7、负责诉前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案件、诉前申请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案件。

 

注:1、以上案由均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标准案由;

     2、关于标的额规定中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标的额”是指立案标的额。

 

 

 

崇阳县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