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崇阳县人民法院闪电执结一起涉农案件,确保16户农户春耕不误农时。
2010年10月,崇阳县石城镇石壁村村民吴某租赁本村汪某等16户农户承包水田共44.2亩养殖螃蟹。五年租赁期满后,吴某未按合同约定将租赁水田恢复原状。2016年4月,汪某等16户农户向崇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依约恢复水田原状,并赔偿误耕损失。崇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吴某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将租赁水田恢复至可耕种状态,并按照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价格赔偿误耕期间的损失。吴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3月2日,汪某等16户农户向崇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崇阳县人民法院鉴于春耕在即,为保证汪某等16户农户不误农时,当天立案,当天向吴某发送执行通知书,次日即组织双方当时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吴某支付汪某等16户农户15000元,汪某等16户农户自行组织恢复水田原状,并在2017年3月10日前赔偿汪某等16户农户误耕期间损失20500元。
目前吴某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向汪某等16户农户支付了恢复水田原状费用和误耕损失,汪某等16户农户正在自行组织恢复水田原状,确保了农户春耕备耕不误农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