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上半年,我院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按照“培育亮点、展示特色、强化职能、开拓创新”的工作要求,做公道法官、办公正案件、创公信法院,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做到“四无三下降”,即:无进京上访、无群体性事件、无违法违纪、无超审限案件、上诉改判下降、发回重审下降、再审改判下降,实现“五个明显提升”,即:正气明显提升、审判质量明显提升、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水平明显提升、规范化管理明显提升、队伍素质明显提升,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恪尽审判职守,竭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今年上半年,我院按照“正气明显提升”的目标要求,认真履行审判职责,竭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共受理各类案件1703件,结案1167件,结案率69%。
1、重拳出击,坚决打击犯罪分子嚣张气焰。重点打击“两抢一盗”等严重侵财犯罪和“黄赌毒”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共受理刑事案件158件,审结138件,结案率87%。在已判决的178人中,判处实刑109人,占61.2%,其中判处3至5年有期徒刑的14件16人、5至10年的5件5人、10年以上的3件4人,使一大批严重刑事犯罪受到了应有惩罚。如刘某强奸、抢劫一案,刘某去年因奸淫一精神发育迟滞的女青年未遂后,抢劫其一部价值七百余元的手机。今年4月,我院以强奸罪、抢劫罪合并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此外,我院多次通过手机短信平台每次向30万社会公众发布打击犯罪的信息,印制了200余份打击犯罪的布告在全县城乡广为张贴,形成打击犯罪的强大气场,维护社会稳定,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2、宽严相济,确保对每一个犯罪分子都罚当其罪。我院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轻伤害案件、过失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等轻微刑事案件,以及具有自首、立功、从犯、胁从犯、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依法从宽处理,罚当其罪。在已判决的178人中,依法判处缓刑63人,占35.4%;判处免予刑事处罚5人,占2.8%,使一大批轻刑犯罪得到了教育挽救。如杨某故意伤害一案,今年3月1日,杨某因栽树之事与叔父发生纠纷互殴,造成其叔父左手拇指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杨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其叔父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其叔父的谅解。我院审理认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杨某案发后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3、秉公断案,依法化解各类民间及商业纠纷。共审结各类民事、商事纠纷案件653件。大量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物权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等得到了妥善处理,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如黄某与汪某、平安保险咸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4年7月8日晚,黄某乘坐他人的摩托车与汪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颅脑外伤,四级伤残。交警认定汪某负全责,黄某和其乘坐的摩托车驾驶员无责。汪某的轿车向平安保险咸宁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案件审理中,平安保险咸宁中心支公司以黄某系农村户口为由,残疾赔偿金部分只同意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我院查明黄某自2007年起至发生此次交通事故一直在崇阳恒升包装印刷公司工作,2011年起租住在天城镇城区,至发生此次交通事故已有3年多,其残疾赔偿金依照有关规定可以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我院依法支持黄某主张,保护其合法权益。
同时,我院通过民事诉讼活动,制裁侵权和违约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如沈某、佘某夫妻2012年9月以自家房屋作抵押,向崇阳农商银行借款60万元,两年借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崇阳农商银行2015年4月14日向我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我院受理后审查认为,沈某、佘某借款到期不还,构成违约,崇阳农商银行要求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请求应予支持,依法裁定准予对沈某、佘某夫妻抵押的房产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变价,崇阳农商银行对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此外,我院在处理民事纠纷过程中,注重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上半年共调解结案307件、经调解当事人撤诉67件,调撤率58%,促进了社会和谐。
4、公正司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我院一方面坚持法治导向,大力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裁定准许181件合法的行政处罚决定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依法予以维持,维护行政正义,维护政府法治形象。如万某诉县公安局行政强制措施一案,2014年8月24日,万某因吸毒被县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12月21日,县公安局天城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万某伙同她人吸毒,天城派出所将万某传唤到派出所询问,并对其强制抽血送检,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从万某血样检出了甲基苯丙胺成份,县公安局2014年12月30日决定对万某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万某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我院审理认为,县公安局作出的强制戒毒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万某诉讼请求。另一方面,坚持公正司法,依法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采取诉、调结合的方式有效化解“官民纠纷”,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重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坚决予以撤销或纠正,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如杨某诉县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杨某向该局申请许可证,但该局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审批意见。我院审理认为,该局是具有审核发放许可证法定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收到杨某申请后,在法定期限未作出是否审批的决定,是行政不作为,遂判决该局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杨某作出是否核发许可证的决定,依法纠正了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为。2015年上半年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30件,审结23件。其中,通过协调使行政相对人合理诉求得到满足而主动撤回起诉10件,占43%。
5、多措并举,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得以及时兑现。今年上半年,共执行各类案件172件,执结标的额达787万余元。在执行过程中,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得到及时实现。共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109人次;搜查2人次;司法拘留10人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曝光“老赖”86人次,并将其名单信息录入国家征信系统,对其实行信用制裁,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以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3件。通过采取各种执行手段,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使一大批案件得以执结,及时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权益。如杨某、李某与葛某、何某、钟某等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通城法院(2009)通民初字第71号判决书判决:葛某、何某在一个月内清偿所欠杨某、李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46万元,钟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钟某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崇阳县法院执行。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钟某在判决生效后将其持股60%的公司以100万元转让他人,恶意转移财产,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以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崇阳县公安局侦查,县公安局对钟某执行逮捕后,钟某及其亲属与杨某达成还款协议,当时还款40万,余款2015年9月15日前全部还清。目前,钟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案已移送我院审理。
《楚天法治》2015年第3期和《咸宁日报》相继以《“四以四赢”谱新篇》为题对我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事迹进行了报道,今年2月我院被市信用坏境建设领导小组表彰为全市信用坏境建设工作先进单位、 3月被市人社局、公务员局、档案局表彰为全市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刑庭被市中院荣记集体三等功,刑庭、行政庭、沙坪法庭被县委政法委评为全县政法工作先进单位。
二、强化司法服务,努力践行司法为民宗旨
1、大力推进立案登记制度改革。今年全国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度改革,我院及时研究部署立案登记工作,组织开展立案登记业务培训,启用“诉讼服务专用章”和“立案材料收件章”发放立案庭和八个人民法庭,严格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关于立案登记工作要求认真履行相关立案登记手续,收受起诉材料一律出具接受材料清单,由经办人签名,注明收件日期,加盖“立案材料收件章”,需要补充提交材料的,发送补正材料通知书,说明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期限,由经办人签名,加盖“诉讼服务专用章”,做到有案必立,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2、大力推进诉讼指南服务。我院在院机关立案大厅和八个基层人民法庭,将人民法院收费标准和审判流程等均上墙公开,将当事人主要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提示、当事人常用诉讼文书格式、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司法救助规定、民事诉讼立案须知、行政案件诉讼指南、申请执行案件指南等分别印制成小册,供当事人阅读参考,指导群众诉讼,受到群众欢迎。
3、大力推进窗口人文关怀。我院在立案大厅张贴“来法院办事的群众都是法院的客人”、“合理的诉求一定要解决到位;不合理的诉求一定要解释到位;有困难的一定要帮扶到位”等多条温馨标语,配备了便民饮水机、便民雨伞等,让到法院办事的人民群众一进法院大门就置身于亲切和谐的氛围,体现司法人文关怀。
4、大力推进落实巡回审判。在全县12个乡镇中没有派驻人民法庭的高枧、港口、铜钟、桂花泉、肖岭等5个乡镇设立巡回审判庭,开展巡回审判,切实方便群众诉讼,减轻当事人诉累,及时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5、大力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我院对所有生效裁判文书,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调解结案等特殊情况外,其余的均上网公开,方便当事人及社会公众上网查阅,确保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三、提升队伍素质,着力打造公信法院形象
1、认真开展“守讲树”活动。全省政法系统“守纪律、讲规矩、树形象”主题教育活动动员会后,我院随即召开党组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主题教育活动,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制订了具体实施方案。3月9日召开全院干警“守讲树”主题教育活动动员会,认真组织全院干警学习了党纪党规和本院制度、参加了教育活动专题讲座、开展了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学习了邹碧华先进事迹,人人都做了学习笔记,撰写了心得体会,认真开展了对照检查、自查自纠、督促检查及纪律通报等。通过“守讲树”活动,干警的纪规矩意识明显增强,省委政法委暗访组、市委政法委暗访组来我院暗访后,对我院干警的纪律作风和精神风貌给予了高度评价,《楚天审判报》2015年4月15日(总第74期)第2版、《咸宁日报》2015年4月3日第5版对我院扎实开展“守讲树”主题教育活动情况予以了报道,《咸宁政法》全市政法系统“守讲树”暨“三抓一促”活动专刊第8期予以了表扬。
2、全面开展廉政提醒谈话活动。今年4月份,我院在全院开展了一次廉政提醒谈话活动。此次廉政提醒谈话分三各层次进行,一是我本人作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人,与纪检组长、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人单独谈;二是我和纪检组长一起,与班子成员逐个谈;三是主管院领导和纪检组长一起,与分管部门负责人和干警逐个谈。要求班子成员和全院干警,要对当前的高压反腐新常态要有清醒的认识、对“责任追究年”要有清醒认识、对正在紧锣密鼓进行的各种巡视活动要有清醒的认识。通过“一对一”、“面对面”的交心谈心,进行廉政警示和提醒,进一步树立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加强法院队伍纪律作风建设。该活动受到了市委政法委督查组的高度肯定,两次推荐到《咸宁日报》进行了报道。
3、主动开展争做“三心四为”好干部活动。号召全院干警都要争做“三心四为”好干部,即要做有忠诚之心、敬畏之心、责任之心的好干部,还要做“清廉为官、事业有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规定不可为”的好干部。
4、积极开展“三万”帮扶活动。今年春节前夕,我院全体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分头深入青山镇盘山村、金塘镇寒泉村、天城镇渣桥村等,慰问困难群众39户,送去慰问金15600元;“七一”前夕,我院三个“三万”活动队成员深入到联系点村组,走访慰问了困难党员99户;植树节期间,组织干警到我院“三万”活动联系点义务植树一千余棵,绿化乡村公路;按照全县万名干部结对助万家脱贫活动的要求,组织干警进村入户,与83户贫困户结对进行帮扶,为每户送去慰问金共计33200元,并制作结对帮扶联系卡,便于结对帮扶对象有困难时随时联系帮扶;特别是今年我县遭受“6.02”洪灾后,我院向灾区人民捐助6万元,帮助救灾;目前,我院正在帮扶金塘镇寒泉村修建“饮水工程”、帮扶天城镇渣桥村安装街道路灯。
四、夯实基层基础,不断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和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
1、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我院今年调整了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专门成立了信息化管理办公室,配备人员3名。已完成院机关1个科技法庭和1个数字审委会,以及天城、白霓、石城法庭3个科技法庭建设;院机关和八个人民法庭安装了安防监控系统;院机关配备了1台X光机、2台安检门、3组84门电子储物柜;添置了2台高速扫描仪、9台高拍仪、66台打印机;设置了一个互联网室,配备电脑12台;办公电脑保证了人手一台。目前主要是由信息化管理办公室指导审判业务庭使用信息化设施。共有33次庭审使用了科技法庭信息化设施。
2、加强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我院八个人民法庭,除城区的天城、开发区法庭和正在兴建新办公楼的青山法庭外,其他人民法庭均设了干警食堂,通过保安公司派遣的形式,配备了保安人员,按照中院(2014)16号文件规定的建设标准,设有“一庭六室”(审判法庭、调解室、合议室、会议室、档案室、图书室、健身室),设立了公示栏和宣传栏,物质装备达到了“四个一”(一辆办案专用车辆、一台复印机、一台扫描仪、每人一台电脑),诉讼费收费标准、“五个严禁”等廉政纪律规定、人民法庭工作职责和案件管辖范围、人民法庭办案流程、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均上墙公开,还制作了廉政监督牌,公布了举报电话和举报网址。
2015年上半年,通过全院干警共同努力,我院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队伍年龄结构老化,活力不足,后劲不强;少数干警进取精神不足,担当精神不够,创新意识不强;学习的氛围还不够浓,钻研业务的精神不足,对新类型和疑难复杂案件的研究探索不够,案件质量和效率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信息化设备使用率和应用水平不高,等等。
在下半年的工作中,我们要正视问题和不足,按照年初确定的“四无三下降”、“五个明显提升”的工作目标,切实加强审判管理,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升队伍政治业务素质;加强规范化管理,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局面;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不断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为我县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201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