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上午,崇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叶某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被告人叶某驾车载其舅父和胞兄从金塘镇寒泉村回家,经过崇阳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挥部寒泉村疫情监测点时,防控工作人员告知其禁止车辆通行,并要求叶某等人检测体温,叶某等人不仅拒绝检测,而且多次辱骂防控工作人员,并且将车辆堵住监测点十余分钟,后经人劝导移开,防控工作人员报警。当晚,金塘派出所公安民警到叶某家传唤其接受调查,叶某拒绝接受传唤并殴打公安民警,其亲属亦撕扯推搡公安民警,帮忙阻碍公安民警依法传唤叶某,造成两名公安民警轻微伤。后叶某被强制传唤到金塘派出所接受调查。叶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2月9日向崇阳县法院提起公诉,崇阳县法院当天立案,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2月10日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崇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的防控管理,并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及人民警察执行公务,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亦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经综合考量,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