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法院强制执行一起相邻通行纠纷案件

2018-07-24 08:35
来源: 崇法
作者: 崇法

近日,崇阳县法院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公司强制拆除生效判决确定由当事人自行拆除,但当事人拒不自行拆除的一面墙体,一起堂兄弟间长达27年的相邻通行纠纷案件终于画上句号。

黄某甫与黄某华系堂兄弟,相邻而居,房屋共用一堵公墙。公墙西边正房一间属黄某甫所有,公墙东边堂屋和正房各一间属黄某华所有,堂屋南墙原为木板结构,中间有一对开门供东、西正房进出。1991年1月,黄某华准备改建房屋,欲将堂屋该做正房,双方为通道问题多次协商未成。同年2月,黄某华动工改建房屋,拆除堂屋南墙木板结构,改为砖结构,将原通道堵塞,在堂屋和东正房山墙开一门让黄某甫进出,致使黄某甫必须从黄某华将堂屋改成的正房进出。1991年4月,黄某甫向崇阳县法院起诉,要求黄某华拆除改建的堂屋南墙,恢复原通道。崇阳县法院审理后判决拆除黄某华开设在堂屋和东正房山墙上的门框,黄某华在改建为正房的堂屋内靠里做一堵界墙,隔开成一个通道供黄某甫进出。黄某甫认为改建的堂屋南墙不仅堵塞了通道,还遮挡了采光,坚持要求拆除堂屋南墙,向咸宁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咸宁中级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崇阳县法院判决,并且判令黄某华堂屋南墙,自行加固。

黄某华认为原堂屋的所有权是他的,黄某甫只有通行权,改建时已经在堂屋和东正房山墙开一门让黄某甫进出,黄某甫一家搬到城镇居住多年,属其所有的西正房无人居住,年久失修已经倒塌,对黄某甫通行没有妨碍,一直没有拆除原堂屋南墙,并且黄某华后来又在改建的房屋上加建了第二层,原堂屋南墙成了一堵承重墙。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崇阳县法院执行干警考虑到双方本系堂兄弟,若按二审判决拆除的话,不仅可能造成整栋房屋倒塌,还会危及相邻的他人房屋安全等实际情况,多次向双方做调解工作,希望双方注重亲情,考虑实际情况。在崇阳县法院执行干警的敦促下,黄某华将原堂屋南墙拆开一个缺口供黄某甫进出,但黄某甫坚持要求按二审判决将南墙全部拆除,双方僵持不下,执行陷入僵局。崇阳县法院执行干警进一步做工作,建议为保证安全,不拆除南墙,拆除其他墙体为黄某甫另辟通道,黄某甫仍然不同意,坚持要求拆除原堂屋南墙,并且向咸宁中级法院信访。

崇阳县法院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公司实地进行勘察,反复论证,制定原堂屋南墙拆除方案,在不影响整栋房屋承重,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原堂屋南墙。一起长达27年的相邻通道纠纷终于画上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