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善孝为先,孝为德之本”,赡养父母是每个儿女应尽的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近日,崇阳县法院石城人民法庭运用协调联动机制,妥善调处一起赡养纠纷案,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子女不赡养,纠纷到法庭 年近70岁的廖爹爹膝下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家。因其丧失劳动力且独自一人生活,生活起居无法自理,需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但两个子女既不赡养父亲也不支付抚养费,无奈的廖爹爹只得诉至崇阳县法院石城人民法庭,请求判决两子女支付赡养费。 石城人民法庭受理该案件后,第一时间与廖爹爹的子女取得联系。 “我爸爸在我十二岁的时候就离开了家,从未管过我和我妹妹,三十多年没有与我们来往,现在凭什么要我们支付赡养费!”大儿子在电话里对法官说起了难处:“我自己也已经成家,收入不高,有两个孩子在读书,自身经济压力就很大,我实在没有办法负担赡养费用”。 “我和我哥的态度是一样的。我们这么多年没有联系,和爸爸确实没什么感情。”二女儿在收到法庭电子送达的诉状后,表示不愿意再说明。 多方齐协调,养老有保障 法庭走访村委会得知,廖爹爹年轻时与妻子离婚后便离开了家,此后常年不与前妻及两个子女来往,未对两个孩子尽到父亲的责任与义务,导致双方关系十分僵硬。现其为二级残废,系低保户,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人照顾。 承办法官程海峰在初步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之后,发现两子女对父亲积怨较深,态度比较强硬,且其自身经济条件不好,便与镇政府及村委会协商,着力于帮助廖爹爹申请养老院,尽量为老人寻求合适居住且有人照顾的地方的同时也能减少子女的经济负担,寻求双方达成调解、解开心结的机会。 经过法庭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最终调解意见:政府帮助廖爹爹申请了当地的养老院,以其自身的每月低保费用及残疾补贴交纳养老院基础费用,此后养老院有另外的费用需求,由两个子女承担。 案后复回访,重修父子情 案件调解后,程海峰庭长一直挂心廖爹爹入住养老院是否顺利,于9月初前往养老院回访当事人,正好赶上廖爹爹正在接受养老院的康复按摩治疗。 “现在在养老院住了一段时间了,也有人照顾我,居住的还是单人间,吃喝都挺好,感谢法官关心!”廖爹爹的赡养费及老人照顾护理等事得到妥善解决,两个子女也承担起了赡养老人的责任,双方关系逐渐缓和,亦是重修了一段父子亲情。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