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崇阳县法院家事审判法庭将法庭“搬”至天城镇某村村委会,通过巡回审判方式妥善化解一起家事纠纷,把矛盾纠纷解决在群众家门口,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耐心倾听晓困难
8月11日,年过六旬的老沈带着儿子小沈来到位于天城镇工业园区的崇阳县法院家事审判法庭补交材料、反映案情,该案承办法官放下手中的工作热情接待了他们。
据老沈反映,他们父子二人为家中主要劳动力,均在工地干体力活,十分辛苦。2020年,老沈一家人满心欢喜,举债数万元迎娶了儿媳小敏。就在小沈还沉浸在新婚的喜悦中时,进门不久的小敏却突然无故出走,没了音信……雪上加霜的是小沈在工地干活时伤到腰部,无法再从事体力劳动,老沈年龄大了,不宜再从事高强度体力劳动,一家人不仅失去了经济收入来源,还为这桩“离奇”的婚姻背上了沉重的债务……8月10日,小沈向崇阳县法院家事审判法庭提起了离婚诉讼。二人此次前来正是为所反映的情况补交村委会出具的反映家庭困难及小敏结婚后不到一月就出走的情况说明(附该村数十名村民确认属实的签字)等相关证明材料。
轻装简行入乡村
考虑到该起案件为婚姻纠纷,涉及村内人证较多,为全面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减轻群众诉累,家事审判法庭承办该案的法官在联系到小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决定将法庭搬至天城镇某村村委会,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就地开庭审理该案。
8月22日,法庭干警们一早便驱车赶往天城镇某村村委会。一到村委会,在村干部和村民们的帮助下,干警们摆国徽、拉横幅,很快就布置好了一间庄严亲民的巡回审判法庭。
追本溯源解纠纷
在宣读完法庭纪律后,法官宣布开庭。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就婚姻矛盾进行答辩、举证与质证。“她就是骗婚!”小沈称其为小敏购置金器、支付彩礼共借款9万元,小敏却无故出走,并带走彩礼钱,这是一种骗婚行为。“钱都被他们用了,我骗了什么婚。”小敏辩称其并未骗婚,并当着法庭众人的面详细说明了彩礼钱的花费去向,举证大部分彩礼钱花费在采购嫁妆、办酒席和双方治病等家庭生活上,目前彩礼已经所剩无几了。当法官问双方是否同意离婚时,小沈气愤地表示,不仅要解除二人婚姻关系,还要小敏返还彩礼和购置金器的钱。小敏则表示,小沈要是坚持离婚的话,钱还不了那么多。
眼看双方当事人“抵牛角尖”,法官便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开展庭后调解工作。法官一边耐心现场普法,仔细讲解《民法典》中关于彩礼返还的相关规定,一边发动村干部、双方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和村民们进行调解。经过法官耐心释法说理和旁听人员的劝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同意离婚,小敏愿意补偿小沈部分损失。至此,一起家事纠纷在家事审判法庭的努力下,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得到了妥善化解。
巡回审判促人和
对庭审笔录及调解协议签字确认无误后,小沈和小敏的父母分别对法庭干警表示感谢:“谢谢你们选择来村里办案,让我们两家当着全村的面,不伤和气地处理好这件事,两个孩子以后也能重新开始新生活”。
村干部表示:“法庭搬到我们村里,法官就地就能办案,这既向我们普及了法律知识,给村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也方便了群众打官司,及时化解了矛盾纠纷。”
巡回审判是人民法院司法便民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崇阳县法院以推进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为抓手,不断强化便民措施,成立了家事审判专业法庭,探索法庭“立审执一体化”模式,在各个乡镇初步设立了6个巡回审判点和10个法官工作室,不断加大巡回审判和宣传普法力度,积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用实际行动维护社会稳定,助力乡村振兴。
普法小知识:
案件中,小敏独自带走小沈所支付彩礼钱违反了《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规定,造成了小沈一家还债无能、生活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此,离婚后小敏应该返还彩礼款,但考虑到该彩礼款用于夫妻共同家庭生活,应酌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