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崇阳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陈斯瑾编写报送的又一案例《甲保险公司与肖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调解案——“综治统筹+法律援助+多方联动”一揽子化解涉老年人交通事故引发的多起纠纷》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2025年1月15日,肖某(78岁)驾驶三轮电动车行驶至某国道路段左转弯时,先后与程某、宋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肖某受伤及三方车辆受损。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肖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程某、宋某负次要责任。肖某受伤后住院治疗91天,其伤情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为十级伤残。程某投保的甲保险公司垫付程某修车费用后,因与肖某协商无果诉至法院。此外,经查,宋某投保了乙保险公司。 法院受理后,经梳理案情,注意到肖某年事已高、受伤后行动不便,且法律认知薄弱、抵触情绪强烈,简单判决不仅难以实质化解矛盾,且涉交通事故的三方当事人及相关的两家保险公司后续可能引发系列衍生诉讼,故在释明综治中心职能优势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由综治中心统筹入驻单位协同开展一揽子化解工作。 法律援助补位,夯实调解基础。法官主动对接肖某所属村委会,协调与肖某同姓同组的村干部上门沟通,以熟人信任拉近心理距离,有效缓和其对立情绪。法官与村干部上门沟通时,发现肖某就医、鉴定等关键证据材料不全,且因自身负事故主要责任,误以为需要赔钱而消极应对,导致调解陷入僵局。基于此,综治中心统筹协调司法局,为肖某争取法律援助。援助律师不仅协助全面梳理、补强医疗记录、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更为其递上“法律明白纸”,用当地方言向其图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关于交强险“无责赔付”的规定,彻底纠正其“主责需赔钱”的错误认知,使其重新理性看待纠纷,并主动参加调解。 专业指导协同,破解调解难点。鉴于案件涉及三方主体,存在人身损害赔偿、车辆受损赔偿与保险追偿多重法律关系交织,调解难度较大,于是综治中心调解员在驻点法官指导下,结合案件事实精准梳理各方权利义务,聚焦“肖某人身损害赔偿权与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如何平衡”这一核心争议点,现场逐条解读法律条文,向各方清晰解读《民法典》第1213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交强险优先赔付原则及责任分担标准。同时针对保险公司关注的追偿风险、肖某关心的赔偿金额等核心诉求,逐一答疑解惑,出具清晰的责任划分清单,为调解工作提供专业支撑,破解“法律关系复杂、各方认知不一”的调解瓶颈。 一揽子施策,实现实质解纷。在厘清各方责任的基础上,调解员制定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肖某人身损害,肖某应承担的车辆损失款项从赔偿款中一次性抵扣”的一揽子解决方案。调解员随即组织各方“面对面”协商,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详细说明若进入审理程序,将面临鉴定重启、执行困难、周期延长等实际成本,同时肯定保险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正面效应,从经济成本与社会责任双维度引导保险公司优化理赔方案。经多轮沟通,各方最终达成一致,同步实现肖某获赔、保险公司放弃追偿、关联纠纷彻底清结的三重效果。 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甲、乙两家保险公司当场向肖某支付赔偿款共计23000元,甲保险公司撤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第121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76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第21条 本案系一起涉老年人、多责任主体、多重法律关系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肖某因年龄、认知等因素沟通困难,各方利益诉求分歧,若简单判决易引发连锁诉讼,难以实质解决纠纷。本案中,依靠综治中心统筹协调优势,法院联动村委会、法律援助机构等单位加强协同,通过“熟人介入+法律援助+法官指导”的工作机制,打通沟通壁垒、补齐证据短板、校正认知偏差。调解过程中,针对当事人认知偏差,做好充分释法明理工作。同时引导保险公司主动践行社会责任,积极配合调解、优化理赔方案,在履行保险责任的同时,助力一揽子解决方案落地,实现自身代位求偿权与肖某人身损害赔偿权的精准平衡,促使关联纠纷一次性、实质性化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