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商事纠纷预防解决机制

2014-04-20 20:17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力大幅提高,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新进展,人民生活显著改善,社会大局总体稳定。但由于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组织形式、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也使我国社会呈现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尤其是现在因经济危机出现的商事纠纷案件中出现的比如劳动争议、借贷纠纷、环境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企业内部纠纷等问题引发的多样化、群体化、对抗性、敏感性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处理难度大。新形势提出新挑战,新问题产生新任务。如何服务于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的大局,如何提高我们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建立与完善一整套合理有效的商事纠纷预防解决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一、商事纠纷预防解决机制的概念
  
  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诉讼的方式,一类是诉讼以外的方式,诉讼方式即法院判决,非诉讼方式包括当事人和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信访等。笔者所论建立商事纠纷预防解决机制主要指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纠纷的非诉讼前的解决机制
  
  在国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中最重要的形式,越来越为世界各国所推崇目前,在世界各国日益受到重视并广泛应用,逐步被纳入法治轨道,形成了与诉讼制度相互衔接、协调并行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的国家通过立法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确立为法定前置程序。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体体现为以诉讼为核心,各种非诉讼方式为补充的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来协调处理社会矛盾纠。
  
  二、我国在商事纠纷预防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当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积累了一定经验,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在实践当中,商事纠纷预防解决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
  
  (一)立法不完善,法律依据不充分。目前,我国对当事人意思自治、人民调解等调解机关的工作给与肯定和支持,也有法律和法规予以保护,但是,他们达成的调解效力成功率低,其主要原因是法律和法规对他们达成的调解协议在我国缺乏社会的认同和公信力,纠纷解决能力十分有限,笔者所在法院经常审理一些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而又反悔,又到法院提起诉讼的商事纠纷案件,这样既降低了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效率,又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难以发挥对国家法和秩序的应有补充和辅助作用。
  
  (二)机构配置不健全,发展不均衡。目前对于商事纠纷预防解决机制由什么部门具体负责,规定的还不是很明确,各地存在着不同的做法。从人民调解的角度来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隶属和日常管理都没有清晰的定位。同时,由于我国在人员素质、经费投人、制度建设等各方面的投人很不均衡,过分强调法院判决以及司法调解的功能发挥,导致了人民调解制度和行业调解、行政调解等各种调解机制发展的不均衡,限制了我国商事纠纷预防解决机制的完善。其次,有的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导致调解工作发展不均衡,效果不理想。
  
  (三)纠纷当事人的法律意思淡薄,缺乏法律保护意思,缺乏诚信意思。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商事纠纷预防解决机制的建议
  
  建立商事纠纷预防解决机制,就是要明确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工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形成既充分发挥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和优势,又能够相互衔接配合、相互补充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模式。即在源头上预防商事纠纷发生,在商事纠纷发生后通过非诉讼前置程序解决纠纷,根据现阶段社会矛盾纠纷的性质特点和化解纠纷的现实需要,当前需要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基于对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现状和我国国情。我认为,在商事纠纷预防机制建设的组织领导方面,实现由各部门自发性的组织结构向党委统一领导下的组织体系转变,这是我国国情所决定的,只有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商事纠纷预防解决机制中参加部门的人、才、物才能够形成合力,工作效率才能够提高。建立预警和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商事纠纷非诉讼纠纷调解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一个时期内较为典型、普遍的纠纷进行分析,对有苗头、倾向性的纠纷进行分析、解决。
  
  (二)加强培训指导,建立系统的培训指导工作机制。商事纠纷预防机制的基础工作就是法律宣传,针对目前部分公民、法人在商事方面法律意思淡薄,缺乏法律保护意思,缺乏诚信意思。由相关国家司法部门(司法局、法院)定期对人企业法人、个人、各类调解组织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召开法律讲座、专题培训、以案说法等方式向他们讲解法律知识,使他们对商事法律法规有了一定的认识,提高他们的法律水平,让他们知道什么事是可以做的,出现问题怎么解决,让他们既有依法进行经济交往的法律意思,也让他们知道怎么依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这样商事纠纷预防机制的基础工作就起到了源头上的预防作用
  
  (三)完善相关立法,建议对现有的法律进一步完善。从立法上规定通过非诉讼商事纠纷前置程序解决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完善法院对调解、和解、行政复议、仲裁等非诉讼机制处理结果的司法审查制度,并加大执行力度,依法保障非诉讼机制处理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
  
  (四)建立以行业协会、人民调解为解决商事纠纷预防机制的前置程序。我认为,现在的大调解机制,对行业协会的调解工作不够重视,笔者工作的法庭的工业园区企业主要是生产大理石板材和大理石为原料的碳酸钙产业,该地成立了碳酸钙协会,在商事纠纷预防机制中应该发挥该协会懂市场、懂行规、知道协会会员的具体情况的优势指导和调解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