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崇阳县法院深入贯彻《家庭教育促进法》,向3名罪错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分别发出《家庭教育令》,督促其切实履行亲情关爱、家庭监护的职责。
案件详情(一)
4月1日,县检察院指控未成年人小强(化名)涉嫌犯聚众斗殴罪向崇阳县法院提起公诉。该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崇阳县法院发现小强的父母在其1岁时外出打工,将其交由爷爷奶奶抚养,3岁时其母回家照顾小强,并另生育二子。其父为了生计一直在外打工,对小强缺乏监管;其母对小强监管比较严厉,时有打骂,因此小强在读中学时自我约束能力差,交友混杂,成绩严重滑坡,导致走上了违反犯罪的道路。
崇阳县法院认为,小强父母在小强刑事判决以后,刑罚尚未执行以前,应立即履行家庭教育义务,加强亲子陪伴,配合辖区派出所在小强执行逮捕前的监护职责,给予小强更多的亲情关爱。崇阳县法院依法下达《家庭教育令》,责令小强父母在小强判决以后刑罚执行以前,切实履行家庭监护职责。
案件详情(二)
与小强同案的小哲(化名)因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被崇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在审理过程中,崇阳县法院发现小哲1岁时父母外出打工,将其带至打工地共同生活。2011年小哲的父母离婚,2012年父亲再婚,小哲一直与父亲共同生活。2014年小哲父亲不幸因车祸去世,家庭条件每况愈下,小哲有时与爷爷奶奶生活,有时与母亲一起生活。因家庭变故,小哲居无定所,读初二时经常彻夜不回家,高中时逃课,根本不服爷爷奶奶监管,小哲母亲也未尽到教育责任。
崇阳县法院认为,小哲母亲在小哲刑事判决以后,刑罚尚未执行以前,应立即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给予小哲更多的亲情关爱。为此,崇阳县法院下达《家庭教育令》,依法责令小哲母亲在小哲刑事判决以后刑罚执行以前,切实履行家庭监护职责。
案件详情(三)
3月21日,县检察院指控未成年人小明(化名)涉嫌犯盗窃罪向崇阳县法院提起公诉。崇阳县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以犯盗窃罪判处小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崇阳县法院发现2005年小明出生后,其母亲就离开家庭,2006年小明父母离婚,母亲自离婚后就失去联系,小明一直由父亲抚养。因家庭条件较差,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父亲一直在外面到处打工,半年后小明交由爷爷奶奶抚养,期间爷爷奶奶并没有对小明进行遵纪守法、做人处世之道等的日常教育。2020年后小明不愿读书,脱离家庭监管,长期居无定所、无人监护。小明与父亲关系有隔阂,不愿意与其沟通。
崇阳县法院认为,小明父亲在小明刑事判决以后,刑罚尚未执行以前,应立即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给予小明更多的亲情关爱。崇阳县法院依法下达《家庭教育令》,责令小明父亲在小明刑事判决以后刑罚执行以前,切实履行家庭监护职责。
法官说法
打工潮以来,许多未成年子女或是与祖父母居住生活,或是父母工作繁忙,缺乏家庭亲情关怀和教育监管,导致青春叛逆期时受不良风气影响走上了违法犯罪的歧途,给自己的人生蒙上了一层阴影,给家庭造成难以弥补的伤痛,也给社会和谐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202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使我国走上了依法带娃的新阶段,对于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依法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个问题少年的背后,往往存在着一个问题家庭。或是家长忙于生计,对子女疏于管教;或是教育方法简单生硬,造成子女逆反抵触;或是父母感情不和,让子女缺乏安全感不服管教。每一个未成年人都是各自小家和国家的未来,每一个父母都应认真学习《家庭教育促进法》,切实履行亲情关爱和家庭监管职责,努力通过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创造良好的亲子关系,为每一个“少年的他”健康成长成才保驾护航。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供稿|舒 铭
编辑|吴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