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崇阳县法院沙坪人民法庭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的崇阳县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
基本案件情况
1月6日,崇阳县法院沙坪人民法庭受理一起离婚纠纷。原、被告双方婚后经常吵架,夫妻感情不和,遂以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为保障当事人正当诉讼权益,确定离婚双方的财产分割范围,更好地审理离婚纠纷案件,沙坪人民法庭承办法官特制定《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并于立案当日便送达双方当事人,告知相关注意事项、指导当事人依法如实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背景意义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至此正式以法律形式将离婚案件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确立为当事人的一项法定义务。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贯彻实行,将对今后离婚案件的审理工作产生深刻影响。此后,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的,当事人均须向法院主动、如实报告夫妻共同财产信息,对于怠于或者不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当事人,新法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依据。这不仅有助于促进双方当事人开诚布公,形成诚信之风,同时也便于法院更好地解决涉诉夫妻之间的财产争议,大大减少社会矛盾,进一步消弭社会不安定因素。
法官说法
在以往的离婚纠纷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会告知当事人如实陈述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但当事人瞒报、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仍时有发生。为查明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人民法院要耗费大量精力进行调查,而对于逾期未报或遗漏申报的当事人却难以进行规制及处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义务明确为法定义务,人民法院责令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因而有了确切的法律依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不如实申报或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可据此推定当事人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对该方可以进行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贯彻落实,在促进当事人如实报告夫妻共同财产信息的同时,也大大改变离婚案件的审判思路,最终将助力提升离婚案件的审判质效。
编辑:陈咏
审核:吴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