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法院:法庭“搬”进案发地 以案释法“零距离”

2024-11-16 15:54
来源: 崇法


11月13日,崇阳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团队到港口乡某村,巡回审判一起非法狩猎案件。   
这是崇阳县法院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审判模式以来,再次深入案发地巡回审判涉环境资源案件。该村村干部及周边村民旁听此次庭审。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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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被告人叶某在网上购买捕兽猎夹等工具,安放在崇阳县港口乡某村山上,捕获野兔、黄鼠狼、山鼠等供自己和家人食用。经崇阳县林业生态与资源保护中心认定,叶某狩猎的工具是《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中列明的禁用工具猎夹,根据《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从2020年12月17日起,咸宁市行政区域内全境,5年内禁猎陆生野生动物。
审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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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法庭当庭判决,被告人叶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在案扣押的捕兽猎夹及弹簧套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