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崇阳县法院组织干警来到金泰广场开展“3·15”普法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活动现场,法院干警利用现场答疑、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经营者和消费者们宣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知识,并结合宣传手册向过往群众普及“人民法院一站式建设”“扫黄打非”“养老诈骗”等内容。
此次普法宣传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100余份、接待群众法律咨询20余人次,有效增强了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意识,增进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下一步,崇阳县法院将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努力促进商户诚信经营,积极引导广大群众依法维权,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良好司法服务。
315消费者维权途径有哪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争议解决的途径】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维权必备电话
①消费者投诉电话 12315
②质量监督投诉电话 12365
③价格举报电话 12358
④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热线 1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