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司法公信力

2015-05-18 11:16
作者: 程征

浅 谈 司 法 公 信 力



论  文   提    要

被人信任,使人信服,是对个人最高尚的肯定之一。同样的,用于一个集体、一个单位,这句话也是最大的肯定。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过程中,公信力就突显出其重要性。法治社会,也是一个可以被相信的社会。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进行,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加强,从公信力中衍生出来的司法公信力变得与政府公信力一样受到人们的瞩目。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往往让人望而生畏,因为种种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的双重影响,案件上诉、群众上访、暴力抗法等事件时有发生,司法公信力还没有真正得到认同就在走下坡路。在这种情形下,修复司法公信力,重塑法律权威,维护法律尊严就变得日益严重。因为,一个失去公信力的司法机关犹如失去翅膀的雄鹰,步履维艰。基于对法律的信仰,对职业的热爱,笔者本文就法院公信力进行探讨。

本文将从司法公信力的内涵出发,从一名基层法院法官的视角讲述法官、法院在建立公信力的过程中作为不可或缺的角色,进一步探讨公信法院的建设。本文的主要内容将包含:司法、司法权与公信力,司法公信力的内涵,多角度看司法公信力,公信法院的创建,公道法官的长成,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美好愿景。在当前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之下,司法公信力的修建和维护必然是重中之重。这个过程艰难重重,可也值得去进行。因为,公信力作为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就不言而喻。故公信法院的创建需要每一位公道法官极其辅助人员、行政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全文字数共4873字。

   关键词: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  法官  法律信仰

 

浅谈司法公信力

一、司法、司法权与公信力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我国的司法机关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此,本文仅就人民法院来简谈司法、司法权与公信力。同时,本文的司法权为狭义,即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化活动而享有的权力。而公信力,作为一个政治伦理范畴,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权力面对时间差序、公众交往以及利益交换所表现出的一种公平、正义、效率、人道、民主、责任的信任力。

   二、司法公信力的内涵

作为公信力研究对象之一的司法,司法公信力是指一定社会的司法机构通过其职权活动在整个社会当中建立起来的一种公共信用。一方面,体现为民众对司法的充分信任与尊重,包括对司法主体的充分信任与尊敬,对司法过程的充分信赖与认同,对司法裁判的自觉服从与执行;另一方面则体现为法律在整个社会的权威与尊严已经树立,广大民众对法律持有十足的信心,公民的法律信仰包括司法信仰得到空前的加强。其实就是有关司法信任的问题。一部优秀的法律,应当是为人们所接受并得到良好执行的法律。相应地,司法活动得到人们的信任和支持,也就是司法公信力的生成。

法律权威得到实现,“宪法至上”不是口头上说说而已,这个情形出现需要法律内在环境与外在环境同时调整。内在,法律本身的制定符合当时国情,进而外在群众能理解法律、接受法律、认同法律。司法活动得到认同,其实不仅仅是活动,活动中的司法人员也要被认同,司法人员进行司法活动也要尊重当事人。这两方面在笔者看来就是简单的司法公信力的实现的基础。

三、多角度看司法公信力    

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院法官,在十几年工作生涯中,遇到不少“问题”案件。结合这些工作经历,谈及司法公信力,笔者要从两个方面来浅谈。

  (一)法院角度看司法公信力

法律的特点之一便是谨慎性,一字一句,甚至是一个标点符号都不能有差错。从法院角度来看司法公信力,“公”在前,“信”在后。法院作为定罪量刑的唯一审判机关,其审判活动必须做到公平、正义,进而其审判结果才得以为人民群众所信服。

官僚风气观念已经深深扎根在我国民众心中,尽管现在很多政务活动已经公开许多,却依旧难以让人信服。这种社会现象是我国文化、经济环境发展等多种因素导致而成,人情社会让人习惯找熟人,官僚主义让人倾向于找最顶端的“包青天”。作为成文法国家的中国,在现在法律完全公开的情形下,司法活动还可以为许多人所接受。明示的法律程序就摆在眼前,当事人也看到了每一种程序的进程,再不信任那就是“无理取闹”了。只有自己变得强大了才能在强大的人群里占有一席之地。法院只有自身端正,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判活动,向群众及时公开,最后公正裁判,大多知法懂法的群众就能信服并执行。

  (二)法官角度看司法公信力

作为一名基层法院法官,办理基层案件时,首要解决的问题是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因为基层案件中的当事人,普遍文化水平不高,对基础法律知识不了解。在这样一个法律盲点的环境中主持公道说不难却也无处言难。在落后的村落,有习惯、有风俗、有长者,这里的长者,当然为村民所信任,有威望、有话语权。基层法官经常面临的就是这种情况,当事人都不信任你,哪里还能听你讲法呢?群众路线,在基层就是“真理”。很多调解案例中,经常会有“第三人”,这个“第三人”必须是当事人认识且信任的,充当调解的润滑剂,而法官却成了“辅助者”。如此看来,“信”在前,“公”在后。这和为人处事有异曲同工之妙,我们往往是在先信任一个人之后才开始与之处事。

笔者在与基层群众打交道的过程中深有感触,大多数人不懂法,在遇到与法律相关的问题的时候,都处于一种迷茫状态,对待生人也是一种“警惕”神情。这时候,与他们说什么都可能无用。通常需要找同地区的比较有“威望”的人来继续下一个谈话环节,继而与之“打成一片”。笔者有时也会迷茫,这种状态跟笔者当初想象的法律活动根本不是一回事。法律语言在他们面前毫无“威严”,调查情况就如家常唠嗑一般。司法公信力,在这种情况下是“司法信公力”。真的就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四、公信法院的创建

“政府公信力”大多为群众所熟知,也颇为了解。但是用在“司法公信力”上,还是让很多人疑惑。“司法”如何有“公信力”呢?法院的公信力体现在哪里?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其最为直接的成果是裁判书。裁判书是否为当事人所接受,法院公信力在这部分里所占比重很大。近年来,上访事件不断发生,案件上诉、抗诉数量持续上涨。按理来说,在当今法治发展快速运转的背景下,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对法律的认识是更深入而信任的。可是事实却事与愿违,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种种状况。这些状况诸如有些法官自身法学素养的缺失,有些当事人的“野蛮”和怀疑,甚至是双方共同的“合谋”所造成的不严谨的法律适用场面,积累起来,司法活动大打折扣,法律权威受到质疑。这真是一个错综复杂的进程。

举个例子,在有些小型火车站,甚至一些大型综合火车站,安检有时放松得让人不可思议。这种局面恰恰是工作人员与乘客“合谋”而成的。工作人员天天重复这种常规活动,总有厌烦,而乘客呢?赶时间或者嫌弃麻烦,也就默认工作人员有时的不敬业。没人去监督,除非发生什么紧急事件,这种“合谋”情况其实在我们的生活中无处不在。不是电视里、电影里演的那样,法院作为一个神圣的审判机关,天天都在上演让人激情不已的“法庭大战”。法院里的琐碎事情也很多,但是这些琐碎事情却必不可缺。这样一个审判机关,唯一的定罪量刑的地方,太需要公信力了,简而言之,公信法院的创建,是我们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当然,一直都应当如此。

法院的公信力,最直接的体现就是裁判书。一份裁判书,是审判活动的最终结晶,是法律效力立即生效的重要文书。而这份裁决书,是否能得到最终执行,还要看当事人的想法。经过公开审理、公平合理适用法律,凝聚了法官的法律意识。这个过程就要涉及到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纵观我国的司法活动,借鉴国外的优秀法律文化,程序正义早就被列入司法活动所必须遵循的理念,即通过程序正义来实现实质正义。公信法院的创建的突破口就在这里,先“公”,通过严肃的公平正义的审判活动,让当事人、旁观者无话可说,这个过程也是公开透明的。当然,在以事实为准绳、以法律为依据的前提下,综合考量各种因素,有时也加入情理考量,这种情理考量不是对法律的背叛。相反,是对法律的理解,在这种情形下,让当事人觉得“也很有道理的样子”也是法律适用的一种本事。这种情理考量也体现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如未成年人适用的法律、量刑情节等等,这些法律适用应当是法院在进行审判活动时信仰的,同时也要被当事人信服。上述这些就是要“公”,继而才有后面的“信”。

五、公道法官的塑造

纪念一个人,最好的方式莫过于践行其理念与意志。同样的,信任一个人,最好的方式莫过于无疑问而全部接受。

法官,被人看作是正义使者的化身。不过,这句话在当今时代背景下,却常常让人嗤之以鼻。所谓“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一名法官的培养要耗费社会的众多人力物力,更别提一位优秀的法官了。美国读法律专业必须是研究生以上学历,因为他们认为,要从事法律工作,应当有一定的人生经验。而我国,随着大学扩招,21世纪的大学生在部分人们眼中早已不如7、80年代的专科毕业生。人们不信任如今教育下的年轻人,这里有“傲慢与偏见”。我国目前的法官队伍处于一个过渡期,而这个时期正好又处于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动真格的时候。

中央深改组会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指出“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具有牵一发动全身的作用。”这一改革试点,将法官、检察官与普通公务员区分开来,强调了法官、检察官的职业性,趋向减弱法官、检察官的行政性。理论上来讲,有利于法官、检察官的独立成长。

笔者对此次改革的美好愿景是极其赞同的,因此就此次司法改革试点谈谈一名公道法官的塑造。第一,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对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进行划分,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该政策导向旨在提高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综合考虑政治素养、廉洁自律、职业操守和专业素质、办案能力、从业经历等多种因素,公平、公正地选任法官、检察官,解决目前法官、检察官队伍大、门槛低的问题,提高队伍素质,提升公正司法能力。明确了法官、检察官在法院、检察院的主导地位,明示了法官、检察官的专业性,有利于提升司法人员整体素养,利于司法公信力的重塑。第二,完善司法责任制,其中,主审法官责任制强调了法官的审判权力与责任。对所办案件终生负责,鞭策法官办案严谨,不断提升自我法律素养。但是,这一政策导向也给法官带来了无形压力。所以,第三,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为法官、检察官提供良好的物质保障,是打消法官、检察官离职念头的重要措施。

违法犯罪的驱使因素里包含了违法犯罪的成本低,为了减少因为违法犯罪成本低而违法犯罪的情形,美国对法官的各种保障可谓令人羡慕。当然,国情不同不可一概同论。不过,可取其精华,如改革所指保障我国法官职业。一位法官的成长过程不易,成长为一名公道法官更不易。面对各种物质诱惑、权力驱使等外部因素,还有直面自己现有的法律水平这种内部问题,法官确实难当。在笔者看来,法律人当有法律信仰,有信仰与没有信仰的区别太大。因为外部监督是逼迫,而自我监督才是发自内心的呐喊。换句话说,法官应当坚守内心的法律信仰,自觉维护法律威严,努力提升自我法律素养,为自己提升公信力。

六、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美好愿景

正如前文所说,司法公信力的提升道路何其艰难,不是几个人、几个集体几段时间就可以做到的。这个过程可能会有点漫长,不过,对于法律人来说这种坚持是一种态度!严谨、崇高的态度!诚如所说,很久之前我国的司法改革就被提起,却只是在今年才被提上议程,还只是试点。但是这种状态是我国前前后后众多人努力的结果,未来还会有更好的结果出现,只要坚持!

这一次司法改革试点,我国对司法体制的理论已经算相当成熟,只是需要实践来检验,其中的复杂因素太多而不可预知。对于将司法公信力作为核心的此次改革,愿景很美好,时间较长久。提升司法公信力,我们要做什么?简单的说,首先,将理论学扎实。这是一个准备工作,如开庭一般,群众可能只看到庭审现场,殊不知在这之前,调查、商议、调解等等环节早就用去大半时间。每一种学问,不去了解其内在,将来如何发散思维呢?中国历代认真学习法律的人都是受过传统教育训练,对经典、对社会具有相当的认识,因为这些人对当时的状况有深刻的认识,所以他们才能对法律发展有所贡献。换句话说,这是一项润物细无声的工程。其次,有司法实务的道德,其实也是信仰的另一种体现。最后,当一名“法律人”。“上医医国”,这句话不可套用在法律人身上,而应当是治国者当知法。“法律人”的工作,可以体现在法学学者、律师、法官、检察官身上,明理知法。

知其路难,也要迎难而上;知时间久,亦可慢慢为之。最怕的就是望而生畏,连行动都未曾开始就担心各种莫名其妙的问题。改革,就是改变现状进行革新!连改变现状的勇气都没有,哪里来的新变化?法律人就要有勇气,一代法律人不够,还有千千万代。所以,乐观的追求,司法的春天在眼前。

结 语

“碰到苦难和死亡的威胁,个人是无法依赖自己的勇气的。他仅有的力量来源不在他自身。而在于它隶属某个伟大的、光荣的、不可摧毁的集体。”从学习法学理论初始,便被教导,要信仰法律,要相信要坚持让法律的光芒照亮整个殿堂。笔者很感激曾经学习理论知识的青春时光,当然,现在依旧在不断学习。身边有的是一群朝气蓬勃在为法律事业不断奋斗的人们,这个集体如此强大让笔者心安。

参考文献

1、关玫著:《司法公信力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

2、何帆著:《大法官说了算》

3、[美]理查德·波斯纳著,苏力译:《波斯纳法官司法反思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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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托克维尔著,冯棠译,桂裕芳、张芝联校:《旧制度与大革命》,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

6、苏力著:《司法如何穿过错综复杂》,麦田书坊微信。

7、张明楷著:《刑事司法改革的断片思考》,《现代法学》2014年第2期。

8、石英、赵著:《衡量司法公信力的四个标准》

9、斯伟江著:《司法改革和法官去留:身在淤泥,心怀莲花》,《律政观察》2014年7月21日。

10、赵蕾、任重远著:《二十万法官大过滤:谁能留下》,《南方周末》2014年7月17日。

11、约翰·保罗·斯蒂文斯著,何帆译:《美国首席大法官:平等者之首》,节选自《五位首席大法官》。

12、[美]埃里克·霍弗著:《他们为何失去勇气?》,节选自《狂热分子——群众运动圣经》,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13、《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

14、《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