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被告人金明胜等11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等罪刑事附带民事一案在崇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
崇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2年至2006年,被告人金明胜、付雄祥、娄志华在崇阳县石城镇为了合伙开办的砂场的利益,纠集他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打压竞争对手,进行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初步形成了以金明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8年开始,金明胜和被告人龚学良、邹文雄、陈三洋等逐步形成利益共同体,先后在崇阳县石城镇、沙坪镇入股多家河砂厂,为了获取巨额利润,金明胜、龚学良网罗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先后实施了寻衅滋事、非法采矿、强迫交易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进一步壮大、巩固,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多次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非法敛财,壮大经济实力。为维护其非法利益,树立非法权威,排挤竞争对手,有组织地多次进行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采矿、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故意伤害、开设赌场、非法占用农用地、行贿、逃税等犯罪活动和随意殴打他人等违法行为,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社会治安,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行贿罪、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该案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11名被告人和1个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及其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法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公诉人、辩护人分别向被告人讯问、发问。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家属和媒体记者等旁听庭审。
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