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 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17-04-01 08:29
来源: 崇法
作者: 崇法

 

 

中共崇阳县委办              公室文件

崇办发〔2017〕7号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

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人武部党委,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依法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崇阳县委办公室

崇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7日


 

 

关于支持人民法院

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

 

“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是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作出的一项庄严承诺。为切实支持和推动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实行联合惩戒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惩戒。

(一)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1.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参股、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的审慎性参考,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审慎性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责任部门:县人民银行、县银监办、县金融办、县工商局)

2.设立社会组织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审批登记的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责任部门:县民政局)

3.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责任部门: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县财政局)

(二)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4.获取政府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申请执行人,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给予适当救助,对其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及时予以低保救助,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责任部门: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

5.获得政策支持限制。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责任部门: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县财政局、县工商局)

(三)任职资格限制

6.担任国企高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责任部门:县委组织部、县工商局)

7.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部门:县委组织部、县工商局)

8.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部门:县人民银行、县金融办、县银监办)

9.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责任部门:县民政局)

10.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责任部门:县委组织部、县公务员局、县人社局)

11.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责任部门:县委组织部、县公务员局、县人社局)

12.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责任部门:县委组织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13.入伍服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将其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和现役、预备役军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责任部门:县人武部)

(四)准入资格限制

14.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上述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予以变更。(责任部门:县卫计局、县食药监局、县安监局、县工商局)

15.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其企业资质作出限制。(责任部门:县住建局)

(五)荣誉和授信限制

16.授予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的前置条件。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道德模范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责任部门: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

17.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律师身份信息、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责任部门:县司法局)

18.授信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要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要从严审核。(责任部门:县人民银行、县金融办、县银监办)

(六)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19.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责任部门: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使用国有林地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责任部门: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

21.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水流、山岭、荒地、滩涂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责任部门: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水产局)

(七)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22.乘坐火车、飞机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飞机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责任部门:县法院)

23.住宿宾馆饭店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限制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责任部门:县公安局、县工商局)

24.高消费旅游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内消费实行限额控制。(责任部门:县公安局、县旅游局)

25.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责任部门:县教育局)

26.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责任部门:县金融办、县银监办、各保险公司)

27.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责任部门:县法院、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

(八)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境限制

28、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及车辆信息,协助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协助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责任部门:县公安局)

29.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查询有关房产、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及相关权属等登记情况,及时办理房产、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的查封、预查封和轮候查封登记;(责任部门: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30.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冻结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责任部门:县住房公积金办)

31.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纳税信息和执行线索。(责任部门:县国税局、地税局)

32.协助查询被执行人投保及保险理赔情况,特别是有关投资收益型保险情况,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及时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保险理赔款。(责任部门:县金融办、县银监办、各保险机构)

(九)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33、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责任部门:县工商局)

二、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实行信息公开与共享

(一)纳入政府政务公开

34、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信息列入政务公开事项,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要依据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依法开展。(责任部门:各乡镇、各部门)

(二)信用信息共享

35、各部门之间要进一步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加快推进地方“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金融、税务、工商、安全监管、证券、科技等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信用信息资源共享。综合运用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制度、公告悬赏制度、审计调查制度等财产查控制度,拓宽执行查控范围。(责任部门:县法院、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县安监局、县科技局、各金融机构)

三、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对妨害执行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及追究相关责任

36.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及时出警,依法处置;对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决定拘留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收押。(责任部门:县公安局)

37.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害执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将违纪线索移交纪委、监察局处理;构成犯罪的人员,要及时立案侦查、依法提起公诉;依法查处执行工作中存在的渎职侵权、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责任部门:县纪委、县监察局、县检察院、县公安局)

38.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依法审判,保持严厉打击拒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形成震慑效应。合理利用追究拒执罪的自诉机制,引导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程序,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责任部门:县法院)

四、将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

39.将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纳入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特别要将对失信被执行人实行联合惩戒作为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责任部门:县综治办)

五、强化对党政机关干扰执行的责任追究

40、党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范围。坚决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对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干预执行、阻扰执行、不配合执行工作的行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责任部门:县纪委、县监察局、县法院、县检察院)

六、加强执行工作宣传

41.对人民法院发布悬赏公告、“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宣传典型执行案例、优秀人物和事迹等节目优先报道,并适当降低悬赏执行、“曝光”失信被执行人的收费标准。(责任部门:县新闻宣传中心)

七、加大司法救助力度

42.要建立司法救助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尽可能救助生活确有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最大限度减少涉执信访。(责任部门:县委政法委、县财政局)

 

 

 

 

 

 

 

 

 

 

 

 

 

 

 

 

 

 

中共崇阳县委办公室                                    2017年3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