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已经坐过了,钱一分都不会给......”

2025-07-16 15:01
来源: 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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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24万元后期治疗费......


我们没有钱,牢我们已经坐过了,钱一分都不会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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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崇阳县法院石城人民法庭妥善化解一起刑事案件引起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实现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某养殖公司经理游某带甲、乙、丙等人到崇阳县石城镇某养猪场购买生猪,与胡某等7人发生纠纷,胡某等7人用工具将游某等人乘坐的越野车砸烂,并打伤甲致十级伤残。2021年7月,崇阳县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胡某等7人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十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2024年,甲向崇阳县法院提起生命权纠纷诉讼,要求胡某等7人赔偿后期治疗费。

“我们没有钱,牢我们已经坐过了,钱一分都不会给......”“今天不给我24万,我们就没完......”石城人民法庭受理该案后及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面对胡某等人不愿出治疗费,甲出于气愤,提高赔偿要求至24万元,双方剑拔弩张......



法院调解 


刑事案件引起的民事诉讼,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十分尖锐,如果案件一判了之,势必会加深双方矛盾,引发严重后果。

面对僵局,石城人民法庭坚持“如我在诉”理念,主动作为,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到当事人所在村委会走访调查,全面地了解情况,有针对性地直接或通过代理律师做当事人的工作。

“甲,赔偿标准要有理有据,不能无理由要求高额赔偿......

“胡某,你们打了人要承担刑事责任,也同样要承担民事责任。人家被打伤了,要求赔偿,合情合理。你们为曾经的过错‘买过单’,更应该懂得‘责任’的重要性......

经过法庭耐心释法明理,胡某等人认识到了自身的赔偿责任,甲也回归理性。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胡某等人当庭赔付45000元给甲,纠纷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