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诉须提交的所有材料一律用A4纸,如非A4规格的原件,应粘贴在A4纸上,A4纸左边应留出必要的装订线。
(一)行政类:
1、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应递交申诉状或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告人人数提出副本,起诉状要用碳素墨水书写。并提交原告主体资格证明等,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盖公章)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递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3、原审判决书、裁定书复印件以及有关证据材料。
(二)刑事类:除以上材料外,如申诉人是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还应提供其与被告人身份关系的证明,如户口簿。
二、本院受理下列各类申诉及申请再审案件,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一)行政类:
1、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申诉;
2、不服本院的第二审判决、裁定的申诉;
3、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基层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申诉人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的申诉;
4、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审查处理的;
5、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结果与案外人有利害关系的,该案外人对判决、裁定提出的申诉案件。
6、其他属于本院受理的申诉案件。
(二)刑事类: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2、申诉人对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诉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不再受理。
(三)当事人的申诉应在申诉期限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