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报!崇阳县法院一案例入选最高法《案事例中的法理情》!

2026-01-23 16:43
来源: 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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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入选

1月18日,最高法公布《案事例中的法理情》入选名单。崇阳县法院白霓人民法庭审理、编写的“巧思化解“蜂扰”侵权纠纷 共护乡村养殖生态平衡——吴某诉钟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编写、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案事例中的法理情》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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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蜂侵权纠纷案:乡村养殖中的法律与生态平衡

—— 吴某诉钟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钟某与原告吴某同为湖北省崇阳县白霓镇白霓村村民,两家住址直线距离约为500米。原告吴某及妻子为花山养蜂专业合作社协会会员,一直从事意大利蜜蜂(以下简称“意蜂”)养殖采蜜经营活动,因养殖规模较大,且养蜂是家庭唯一经济来源,夫妻二人常年在全国各地赶蜜,仅趁着蜜源淡季短暂回家看望子女。钟某有近三十年中华蜜蜂(以下简称“中蜂”)养殖经验,一直在自家院子周围小规模养殖中华蜜蜂,只在务农闲暇时前往附近乡镇赶蜜。

意蜂与中蜂之间存在种群竞争关系,中蜂在竞争中处于劣势。意蜂是蜂农为增加蜂蜜产量引进的外来物种,体型是本土中蜂的1.5倍,攻击力也更强。意蜂发现中蜂蜂巢,便会集体入侵,杀死绝大部分中蜂并将蜂巢中的蜂蜜全部盗走,这就是蜂农俗称的“盗蜜”。一次盗蜜往往使中蜂蜂农损失惨重,血本无归,且难以防范。在蜜源不足的时节,盗蜜现象尤其易发,导致中蜂蜂农与意蜂蜂农之间冲突多发,甚至引发刑事案件。

自2019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钟某的中蜂连续四年遭受意蜂盗蜜。附近蜂农不多,钟、吴两家又距离最近,钟某怀疑系吴某家的意蜂所为,多次找到吴某要求其管理好自家的蜜蜂,但吴某均不予理睬。吴某的妻子向钟某表示,如果遇到意蜂盗蜜,只能驱赶,不能用药。钟某对吴某积怨愈深。

2022年8月底,又逢蜜源淡季,吴某从外地赶蜜回家短住,将养殖的300箱意蜂搬回家中,将蜜蜂安置于自家门前空地。9月,钟某养殖的中蜂再次遭受盗蜜,蜜蜂损失惨重,二十多只蜂王被咬死,近四十箱蜂蜜被盗一空。钟某一气之下,将洒有农药残留物的蜂蜜置于自家院子内。2022年11月8日,吴某在巡查蜂场时,发现约20箱蜜蜂采蜜归巢后集体中毒死亡。现场蜜蜂肢体蜷缩、口器外伸,呈现典型中毒特征。吴某怀疑是同行所为,便前往附近中蜂蜂农家中查看,在经过钟某家时,发现钟某家院子里摆放的蜂蜜便上前询问,钟某神情慌张,欲将蜂蜜端走,吴某连忙上前阻止,并夺走蜂蜜。随后吴某立即报警,派出所出警后对死亡蜂群和钟某的蜂蜜进行封存。经咸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送检的蜂巢蜂蜡混合物中检出国家明令禁止在养蜂业使用的氟虫腈成分,证实该蜂蜜与蜜蜂中毒死亡存在直接关联。钟某亦承认其在蜂蜜中喷洒了农药。派出所查明事实后,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吴某对钟某的行为十分气愤,坚决要求钟某赔偿全部损失,钟某亦认为自己是受害者,自家蜜蜂连续四年遭受盗蜜,损失更大,拒绝赔偿吴某的损失。

2023年12月4日,吴某向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钟某赔偿蜜蜂损失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崇阳县人民法院白霓人民法庭邀请镇综治办、派出所、白霓村委会干部共同参与双方协商。经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吴某自担50%经济损失,由被告钟某赔偿原告吴某5000元,履行期限为六个月。2024年2月5日,崇阳县人民法院依据调解协议,依法出具(2024)鄂1223民初438号民事调解书。达成调解后,在法庭督促催告下,被告钟某依约履行义务。

【法理情辨析】

本案缘起于乡村邻里间的养蜂产业竞争,却以蜜蜂批量死亡、蜂农对簿公堂的纠纷收场。该件小小的蜜蜂侵权案件中,不仅映射出养蜂难测的风险和经营的艰辛,同时也体现出该类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的特点,即“归责之困”。本案归责问题涉及我国民法基本原则中“公平原则”和“绿色原则”,以及侵权责任中“过错责任”和“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案件的成功调解,正是得益于审理时,法庭对归责问题的充分释明。

关于被告的责任,事实是比较清晰的,被告将有农药残留物的蜂蜜至于自家院内蜂箱处,致使原告养殖的意蜂因误食致死,被告对此结果的发生有明显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理应对原告的蜜蜂损失承担责任。对于被告在案件中提及因连续遭受意蜂“盗蜜”的损失,其应当在损失发生后,及时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关于原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这个问题较易被人们忽视。本案双方当事人饲养的蜜蜂种类不同,在体型和习性上有明显区别,意蜂体型较大,侵略性强,在蜜蜂侵权案件中是主动攻击的一方,中蜂往往难敌意蜂的侵略,被告所养殖的中蜂连续四年被意蜂“盗蜜”遭受严重损失便是意蜂对中蜂安全构成威胁的体现。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六条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从公平原则出发,意蜂的饲养者更应当承担采取安全措施责任,避免因未采取安全措施致害情形的发生。本案中,原告未尽采取安全措施责任,使意蜂进入被告家中的蜂箱处,致误食含有农药残留物的蜂蜜中毒,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换言之,假设被告系将致毒蜂蜜拿至原告的蜂箱处导致原告蜜蜂死亡,则难以触发原告的过错责任。

我们还应注意到“绿色原则”在本案中的指导作用。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九条关于“绿色原则”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中蜂是我国的本土蜂种,对保持本土生物链完整和生态环境的持续发展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意蜂的引入是丰富农业生产方式和增加农民经济收入的客观需要。但从保护生态环境的大局出发,意蜂与中蜂之间存在生存竞争关系,且中蜂处于竞争劣势,我们应注重保护中蜂种群的生存环境,推进对意蜂饲养的规范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

原被告对本案蜜蜂致死损害这一结果的发生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关于“过失相抵原则”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对于原告因蜜蜂死亡的经济损失10000元,原告自身亦有过错,被告的责任得以减轻。原告经释明后,自愿承担50%的损失,被告亦解开了几年来的心结。

司法的公正审判不仅仅是纠纷的终局,更是如何将矛盾转为和谐友善的指引。抛开所养殖“中蜂”“意蜂”品种的不同,两类蜂农的辛酸是没有区别的,蜂种的竞争也主要发生在特定季节,并非完全不可控制。协作互助是乡村传统生产作业的典型形态,既体现传统乡村文化睦邻友善的美德,又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本质需求。蜂农之间应当跨越蜂种的竞争关系,让乡村协作互助传统在现代养蜂产业的格局下得以延续,在种群竞争与产业治理之间达成平衡,进而建立起科学管理、相互理解、及时沟通、互帮互助的和谐共赢关系,为同类乡村养殖纠纷提供“法律明晰权责、互助推动发展”的规范样本。

【案例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赤壁市娴子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理事长、赤壁市中伙铺镇安丰村党支部书记助理田淑娴点评:

同为农业养殖生产者,我对农村劳动者的艰辛体验深刻,自己辛苦劳动的成果毁之一旦的那种滋味,是每一个农业生产者刻骨铭心的痛。我们村里也有不少养蜂人,案件中蜜蜂“盗蜜”引发的纠纷也曾听到过,大都不了了之,有的是因为损失不大,但最主要的问题还是养蜂人对各自的法律责任缺乏清晰的认识,双方都觉得自己没有错。

本案作为典型的乡村养殖侵权纠纷,兼具法律复杂性与乡土社会特性。从法律层面看,法院在调解中精准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原则” 及 “过失相抵” 规则,既认定被告对农药管理不善的直接过错,又结合意蜂习性与中蜂保护需求,合理划分双方责任比例,体现了司法对特殊产业风险的专业考量。从社会层面看,法官深入了解蜂种习性与行业惯例,在调解中不仅化解当下纠纷,更引导双方思考 “盗蜜” 风险的根本解决方案,如规范蜂场布局、强化防护措施等,将法律裁判与产业治理相结合。

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白霓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胡涌点评:

白霓镇这起蜜蜂侵权纠纷的有效化解,展现了基层治理中法治思维与科学方法的协同价值。作为镇党委负责人,从案件处理过程中深刻体会到,此类乡村产业纠纷的妥善解决,既需要司法机关的专业裁判,更离不开党委统筹下的多元治理体系支撑。案件中,法官的释法说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专业素养。通过精准阐释《民法典》中过错责任、公平原则及绿色原则的适用逻辑,不仅厘清了双方四年的盗蜜积怨,更以 “氟虫腈检测报告” 等科学证据为支撑,让被告钟某切实理解到农药管理过失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这种 “以法为据、以理服人” 的调解方式,既实现了 “案结事了” 的法律效果,又通过庭审普法向群众传递了民法典知识,强化了乡村法治意识。从基层治理角度看,本案呈现出 “依法治理” 与 “科学治理” 的同频共振效应:公安机关对氟虫腈成分的司法鉴定,为案件定性提供了法律依据;法庭通过过错责任划分与调解协议,实现了纠纷的依法裁判;而镇党委统筹下的调解员、综治力量全程参与,则从乡土伦理、产业协作等维度疏导矛盾,形成 “法律定性 — 伦理疏导 — 产业规范” 的复合治理链条。这种治理模式正是 “枫桥经验” 在新时代的生动实践 —— 既发挥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又借助基层自治力量的灵活性,实现 1+1>2 的矛盾化解效能。结合白霓镇人口密集、经济活动活跃的特点,本案为基层治理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镇党委根据法庭建议整合调解资源、强化干部学法用法培训,从源头预防类似纠纷发生,体现了 “治未病” 的治理智慧。未来若持续推动 “依法治理” 与 “科学治理” 双轮驱动,既能通过法律规则明确行为边界,又能借助产业指导、技术帮扶等科学手段规范养蜂活动,必将为乡村振兴中的基层治理现代化注入持久动力。



来源:人民法院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