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叶丽同志为
崇阳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的
决 定
(2026年7月24日崇阳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崇阳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定:
任命叶丽同志为崇阳县人民法院副院长,代理崇阳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2026年7月24日